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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新股发行制度投资者系列问答(二)

2012-07-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我国的新股发行价格如何确定?国际上有哪些新股价格的确定方式?

  答: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全球范围内主要使用四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定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累计投标询价机制和混合定价机制,累计投标询价机制最为常用。

  (1)固定价格发行:最为简单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由行政方式确定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一定标准确定。

  (2)拍卖机制:主承销商与发行人首先确定初始的价格区间,投资者在价格区间内进行投标报价,主承销商根据拍卖的情况确定“清算价”,出价等于或高于这一价格的投资者都以该清算价格或略低于清算价的价格购买股票。

  (3)累计投标询价机制:是各国IPO广泛使用的定价机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对股票估价,确定指导性的初始询价范围,最终的定价有可能在这个区间之外。第二阶段,展开路演,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报出新股申购的价格及在相应价格下愿意申购的数量。第三阶段,主承销商自主决定最终的发行价格以及给每个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在定价和配售方面拥有“自主决定权”。

  (4)混合发售机制:有拍卖机制与固定价格机制的混合、拍卖机制与累计投标询价机制的混合等,其中第二种混合发售机制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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