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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2-05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我公司用于归还募集资金的汇票情况公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商业承兑汇票
到期时间金额
2012年6月30日389,000,000.00
2012年9月6日82,400,000.00
合计471,400,000.00

上表中显示的我公司所持有的已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的叁亿捌仟玖佰万元(¥389,000,000.00)的商业承兑汇票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出票人承兑银行金额
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广西分行18,000,000.00
深圳市支和医药有限公司工行深圳红围支行营业部88,500,000.00
深圳市支和医药有限公司工行深圳红围支行营业部81,000,000.00
武汉富迈仕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武汉桥口支行16,500,000.00
贵州兴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贵阳市省府路支行95,000,000.00
贵州兴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贵阳市省府路支行90,000,000.00
合计389,000,000.00

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叁亿捌仟玖佰万元(¥389,000,000.00)商业承兑汇票正在银行办理托收中,因出票人对方账上款项不足和出票人对付款方式有异议等,故暂时未有款项收回至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待相关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后,我公司将及时披露归还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2-05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7月14日,《证券日报》刊登文章《昔日客户举报国恒铁路2559万应收账款不实》,文章反映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雷建伟实名举报我公司2011年报披露的期末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力”)之间应收账款2559.6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166号)的要求,我公司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说明。

现将相关说明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说明

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力”)于2010年6月起开始从事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主要从事聚酯漆包线、螺纹钢的购销业务,2011年5月底前杭州科力一直为我司供应商,2011年8月后由供应商转变为本公司的客户。

2011年度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贸易账面记录如下:

核算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 31,283,630.005,687,601.0025,596,029.00
应付账款24,160,264.0069,235,520.0045,075,256.000.00

截止2011年5月31日,国恒铁路累计从杭州科力采购物资77,670,256.00元(含2010年采购金额),累计以货币资金支付货款32,414,736.00元,采用委托付款及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冲抵货款39,567,919.00元;截止2011年6月30日,国恒铁路欠付杭州科力5,687,601.00元。

2011年8月以后,杭州科力转变为国恒铁路的客户;截止2011年底,国恒铁路累计向杭州科力销售商品31,283,600.00元,即应收杭州科力货款31,283,600.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抵消国恒铁路原欠科力公司货款5,687,601.00元后,国恒铁路应收杭州科力货款25,596,029.00元。

鉴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雷建伟向证券日报实名举报国恒铁路2011年度信息披露的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往来款余额不符,国恒铁路已多次与雷建伟及杭州科力公司进行沟通,希望杭州科力公司能与国恒铁路就往来款项明细项目逐一核对,以澄清相关事项真相。

目前,国恒铁路已指定专人与雷建伟及杭州科力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工作,同时将委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天津国恒与杭州科力的往来重新核查,以确认双方往来款项的真实金额。待双方核对完数据后,我们会及时将核查结论向监管部门汇报,并根据需要发布澄清公告或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修正2011年度报告,给广大投资者及监管部门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1、2011年度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贸易相关情况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公司坐落于杭州市石祥路266#杭州城北钢材市场31号库和3号库,是一家专业经销焊管,镀锌管和圆钢的贸易型公司。

2010年6月,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开始开展金属建材贸易,近2年双方主要从事聚酯漆包线、螺纹钢的购销业务。2011年度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贸易账面记录如下:

核算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 31,283,630.005,687,601.00Dr25,596,029.00
应付账款Cr 24,160,264.0069,235,520.0045,075,256.000.00

2011年度,国恒铁路向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总额为45,075,256.00元,不含税金额为38,525,859.83元,占国恒铁路全年总采购额的2.73%;销售商品总额为31,283,630.00元,不含税金额为26,738,145.25元,占国恒铁路全年商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84%。双方所从事的贸易均签订了《购销合同》,采购或销售发票、收发货确认函、银行付款凭证、委托付款函、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等资料齐全。

对于媒体报道中雷建伟提及的相关事项,国恒铁路已指定专人正在与雷建伟及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的账务核对工作,以确认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往来款存在巨大差异的真实原因。

2、对杭州科力销售、采购业务及往来款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

国恒铁路2011年报审计小组于2012年4月12日至4月15日对国恒铁路本部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其中:对杭州科力销售、采购业务及往来款项的审计过程如下:

1、询问程序:对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即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公司的供应商,且所销售、采购的商品属同一类别,审计人员予以特别关注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国恒铁路管理层解释为:目前,国恒铁路主营业务之一是开展国内大宗商品贸易,以赚取商品进销差价为目的;通过对相关金属建材当前市场行情及未来走势的分析,在恰当的时间与客户、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并开展贸易,博取商品进销差价。2011年5月前,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一直为本公司的供应商;2011年6月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由供应商变为国恒铁路的客户。

2、检查及复核程序:审计人员查阅了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所开展购销贸易的全部合同,并将《购销合同》,采购或销售发票、收发货确认函、银行付款凭证、委托付款函、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等原始凭据与记账凭证逐一进行核对,国恒铁路账务处理依据充分,账务处理未发现重大异常。

3、函证程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在国恒铁路财务总监刘力的配合下,取得了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联系人、邮编等,填制好快递单后,由审计人员在项目实施地直接将快递件递交给快递公司人员进行快递。

4、替代测试程序:审计人员在实施函证程序的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同步实施了替代测试程序,以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本着重要性原则,审计人员认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的,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公司的购销业务及往来款项的账面记录与相关的始凭证是相符的。

3、对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实施函证程序的特别说明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在国恒铁路财务总监刘力的配合下,取得了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联系人、邮编等,填制好快递单后,由审计人员在项目实施地直接将快递件递交给快递公司人员进行快递。同时,审计人员在企业询证函上详细注明了回函的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回函联系信息。

2、根据快递公司的相关规定,快递发件单上发件人的信息只能填实际发件地的地址;同时,考虑快递发送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为避免快递在发送过程中遗失,故在快递发件单寄件人信息栏中填列的是国恒铁路的单位办公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未直接填列我公司的发件地址、发件人等信息,但快递件确由审计人员直接递交给快递公司人员进行快递。

3、截止审计报告日(2012年4月26日),审计人员未收到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回函,但考虑替代测试时未发现重大异常,且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购、销业务金额仅占国恒铁路2011年度购、销贸易总额的很小份额(购、销份额均在3%以下),同时在实施2010年度审计时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往来款余额已获该公司回函确认,故本着重要性原则,审计人员未在国恒铁路2011年度审计报告中就该事项予以保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审计人员对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实施的审计程序,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规定。

4、与雷建伟和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电话沟通情况以及针对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1) 与雷建伟和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电话沟通情况

2012年4月26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12)中磊(审A)字第0197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2年4月28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2011年度报告。

2012年5月中旬,国恒铁路2011年度主审人员熊建辉接到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雷建伟电话。雷建伟表示:“国恒铁路2011年度报告披露的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往来款有误,年报披露的国恒铁路应收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元有误,应为国恒铁路欠付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17,749,890.00元”,同时,表示已将上述情况在询证函上注明,并将询证函回寄给我国恒铁路。

主审人员熊建辉获息该情况后,即向雷建伟表明,询证函是审计人员在项目实施地直接递交给快递公司的,回函应按询证函上的地址直接寄给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且截止审计报告日,审计人员确未收回其回函,也未收到国恒铁路转寄该回函资料;同是表示尽快核实相关情况。

(2) 针对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第一、与雷建伟通话后,主审人员熊建辉立即与国恒铁路多名高管人员进行电话沟通,要求其安排人员进一核实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所开展贸易的真实情况、往来款余额及其真实性等;要求国恒铁路尽快组织专人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将账务核对情况及时反馈给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并视核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审计报告并重新公告。

第二、鉴于雷建伟表示“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往来款回函已寄给国恒铁路”,要求国恒铁路尽快将该回函转寄给中磊。截止目前,审计人员多次与国恒铁路进行沟通,但国恒铁路对该事项未给予积极响应。

第三、与雷建伟通话后,主审人员立即安排审计人员重新审阅了国恒铁路的工作底稿,认真复核了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采购或销售发票、收发货确认函、银行付款凭证、委托付款函等资料,从账面上未发现重大异常。

第四、主审人员多次与国恒铁路管理层沟通,要求重新实地专项核查(包括与雷建伟及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直接面对面的沟通);同时,要求国恒铁路尽快根据真实情况修正2011年度报告并公告或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根据上述事项的真实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

截止目前,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账务核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我们将进一步跟踪账务的核对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督促国恒铁路及时修正2011年度报告并重新公告或发布澄清公告,以给广大投资者、监管部门一个满意的答复。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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