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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昨日召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培训会TitlePh

私募债不应高歌猛进 债券不必全额担保

2012-07-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朱凯 李恒
翟超/制图

  ●私募债发行主旨不应是高歌猛进,而应充分警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监管部门及各地方政府要求的备案,不是风险背书或担保问题的澄清。

  ●私募债一旦违约,将不会有任何政府风险救助,各个市场主体必须应对未来的“必然风险”,并建立共识。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整个发行过程应由券商主导,投资人应责任自担和风险自负,相关适当性教育和引导也就非常重要。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见习记者 李恒

  昨日,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培训会在上海召开。会议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等备案监管部门主持,符合承销硬性条件的66家券商的100多位债券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上报材料同质化严重

  证监会债券办公室主任霍达介绍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的总体情况,并就管理制度框架及风险防范机制等做了说明。

  霍达表示,私募债最大的特点在于市场化的操作及很强的灵活性,监管部门对此给予了较大空间。不过目前来看,已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各家券商上报的材料都像是“一家兄弟”,私募债本身的特性并未充分体现。霍达建议,券商今后筛选企业及承销私募债的过程中,应该在契约条款上有更多设计,并体现出更大的操作余地。

  霍达强调,本次培训会的主旨不是“高歌猛进”,而是警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对于监管部门及各地方政府要求的“备案”,绝不是所谓风险背书或担保问题的澄清。他表示,私募债一旦违约,将不会有任何的政府风险救助,各个市场主体必须对未来的“必然风险”认真应对,及时建立共识。霍达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整个过程应由券商主导,投资人应责任自担和风险自负,相关适当性教育和引导也就非常重要。

  允许部分比例担保

  培训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阶段,担保作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增信措施是必要的,此项成本发行人不能省,但在实际操作上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灵活性,例如不强求全额担保,允许部分比例担保。

  该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尽管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以来发展情况良好,但各方还是要充分警惕其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各中介机构要归位尽责、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发行人的违约风险,据穆迪统计数据,国际上高收益债的违约率为5.04%,债券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虽然我国信用债近20年没有出现过实质性违约,但私募债将来出现违约会成为必然,各方应及早建立共识,以市场化方式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担保事关发行难易

  根据此前出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系列规定,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信用评级和担保上,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没有相应的强制规定和要求,最终决定权归由发行主体自行决定。

  但从已成功发行的项目案例来看,有无担保对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影响相当大。“有担保的项目肯定比没担保的项目认购更踊跃。”某券商债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表示。

  “要不要担保,担保是全额还是部分,话语权更多掌握在投资者手中。”浙江某券商投行部项目经理也表示,而作为发行承销商,一般都倾向于有担保,毕竟有担保项目的发行更有吸引力、更快捷,不过目前尚无项目进行过部分担保的实际操作。

  而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债券交易部的交易员也表示,该公司在决定参与新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时,并非仅仅盯着项目发行利率,还要看评级和担保,甚至还要看发行人提供的担保资质。“如果让我选择,同等条件下,一家企业提供了全额担保,另一家仅提供部分担保,毫无疑问,我会选择前者。”这位交易员说。

  44只私募债通过备案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夏建亭介绍,截至7月23日,上交所共受理31家私募债备案申请,已有28家通过备案,另外3家因业务涉及房地产而推迟备案。通过备案企业主要来自京沪苏浙津鄂6个地区,共包括9大行业,其中16家为高新技术企业,总备案募资金额为25.55亿元。

  据夏建亭透露,这28家企业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担保措施,其中7家有评级,评级最高为AA+,最低为A-。此外,转让交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包括34户机构账户和1户个人账户。对于私募债增信安排,夏建亭指出,增信内容应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赔偿事项,增信方式为保证、质押等。他建议,在防范风险上,券商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期限、担保、利率市场化操作等方面多下工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蔡伟彬表示,最新数据显示已有18家企业进行私募债发行备案,16家获通过,另外2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企业主要来自京苏鄂粤(含深圳)等地区,备案企业中民营企业10家、国企5家、中外合资企业3家。

  蔡伟彬透露,所有私募债的发行票面加权平均利率为9.4%,企业类型以高端制造业和技术服务业为主。关于受托管理人安排指引,蔡伟彬介绍,受托管理人可以是承销商、上市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且不能与私募债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他最后强调,深交所只是为私募债提供流动性及转让平台,并非意味着私募债就是交易所的挂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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