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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2-13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9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23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分别是:管大源先生、沈志军先生、孔令智先生、程捷先生、李旭华先生、陈贵樟先生、陶久华先生(独立董事)、张生久先生(独立董事)、杨贵鹏先生(独立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分红工作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159号)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涉及

条款项

修改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三)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式中含有现金分配方式的,现金分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5%;(三)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式中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现金分配金额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土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五)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盈利,若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款新增条款(七)公司可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单独实施,也可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八款由原第七款顺延为第八款并加入原第一百五十六条内容股东大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上述内容并入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八款当中。

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接受股东的监督。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因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的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提出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需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9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表决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鉴于公司内控工作需要,公司拟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2年是该所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第一个年度,公司拟支付的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独立董事意见: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2、鉴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质,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 能够胜任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表决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分在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号盛世国际写字间3026室,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票9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2-014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12年 8月10日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上午9点30分

2、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号盛世国际写字间3026室

3、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2、提案具体情况:

提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12年7月25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时间:2012年8月6日8时至16时;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号盛世国际写字间3026室·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130021

联系电话:0431-85180631

联系传真:0431-81150631

联 系 人:刘海英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25日

附 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以投票方式同意/反对/弃权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人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 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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