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2-02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2年7月25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在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7楼公司综合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谢岳伟先生。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53,66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同意票253,667,58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赵俊峰律师、周其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