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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九芝堂 证券代码:000989 公告编号:2012-02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召开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时间: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10:00 6、会议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29号) 7、会议出席对象: (1)凡在2012年8月17日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看公告在2012年7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七楼董事会办公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29号)。 3、登记时间:2012年8月2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2012年8月22日现场会议召开之前。 4、登记方式:拟参会股东应在登记时间内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方式将本条第1项所述资料或其复印件传真至登记地点,注明“拟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的字样。采用传真等非原件方式进行登记的,应该在会议召开前将原件提交会议签到处备查。 四、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29号 联系人:杨沙立,黄可 联系电话:0731-84499762 传真:0731-84499759 邮编:410008 电子信箱:ysl@hnjzt.com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6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单位对会议所审议事项依照以下指示行使表决权。
注: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划“√”,多选、未选的,则视为无效委托。本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6日
证券简称:九芝堂 证券代码:000989 公告编号:2012-024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通知于2012年7月16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议于2012年7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6人,参加会议董事6人。会议情况已通报公司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现金分红具体比例。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经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召开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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