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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2-031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2年07月21日 ,在中国资本证券网上,以记者王强的名字刊登了一篇题为“*ST川化财务迷局:5192万关联销售仅确认3085万营收”的文章,主要涉及的事项为: 1、传闻(1):“*ST川化(000155.SZ)2011年上半年向关联方四川美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胺化工)销售商品总计5192.85万元,却只确认了3085.68万元的营业收入。” 2、传闻(2):“7月18日,*ST川化公告称,公司拟出售所持九禾股份5%股权,转让价格为1348.55万元,受让方为*ST川化的控股股东川化控股。 此次出售九禾股份,*ST川化聘用的评估机构采用的是资产法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0月31日。 九禾股份如此高的业绩增速,资产评估却不采用收益法,这里边是否存在关联利益输送?”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一)、传闻(1)属实。 由于工作疏忽,2011年公司中报在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时,只统计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美胺化工的关联销售商品金额:30,856,752.20元,遗漏了公司本部向美胺化工关联销售商品的金额21,071,786.49元,导致了公司2011年中报信息披露与实际关联交易金额的不一致。对此差错公司再次深表歉意(详见同时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二)、传闻(2)不属实。 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九禾股份的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2〕26号)中对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做了说明: 1、有关评估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1)、基于以下理由,本次不具备使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故不采用市场法评估: 九禾股份属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且不存在足够数量的相关行业、相关规模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2)、基于以下理由,无法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本次不具备使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故不采用收益法评估: 九禾股份主要从事销售股东单位的化肥、化学产品,同时因化肥产品价格受政策影响价格波动较大,难以对未来产品的价格和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进行合理预测。” 2、九禾股份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a、以上数据为经审计后的母公司数据。 b、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摘自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九禾股份的评估报告。 以上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九禾股份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采用的说明,及九禾股份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充分表明公司不存在关联利益输送。 三、必要提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2-032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误把2011年上半年公司向关联方美胺化工销售商品的金额披露为51,928,538.69元。而实际关联交易金额应为47,759,808.87元,其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美胺化工关联销售商品的金额为30,856,752.20元、公司本部向美胺化工关联销售商品的金额为16,903,056.67元。同时在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时,只统计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美胺化工的关联销售商品金额:30,856,752.20元,遗漏了公司本部向美胺化工关联销售商品的金额。导致了公司2011年中报信息披露与实际关联交易金额的不一致。现更正如下: 1、半年报18页:关联交易销售 单位:(人民币)元
现更正为: 单位:(人民币)元
2、半年报71页 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现更正为: 单位:(人民币)元
3、半年报80页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现更正为: 单位:(人民币)元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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