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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7-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9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3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10-58573768

  传真: 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a)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b)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吴海霞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

  (一)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规则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场内基金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商中证500A类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商中证500B类份额。其中,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根据本基金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华商中证50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华商中证500B份额在场内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商中证5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二)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华商中证500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华商中证500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投资人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申请配对转换合并为华商中证500份额。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华商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华商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合并为华商中证500份额后赎回。

  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华商中证500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

  (三)华商中证500A和华商中证500B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商中证500A和华商中证500B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华商中证5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华商中证5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商中证500B份额。

  在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存续期内,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华商中证500A的约定年收益率是指每份华商中证500A在分级运作期内优先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收益率按单利计算。

  华商中证500A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本基金首次募集前设定,分级运作期内不变,计算公式为:

  约定年收益率=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2%

  其中,华商中证500A约定收益率计算中使用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根据本基金首次募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2.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华商中证5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华商中证500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商中证5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商中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商中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收益

  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收益,是指基金净收益扣除华商中证500A约定收益和华商中证500份额的收益之后的剩余部分。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的净值关系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分级基金的特点,有如下关系:

  10份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净值=4份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6份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按照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以及相互关系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商中证5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的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为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60亿,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5亿份、16亿份与24亿份,则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净值=60/(15+16+24)=1.091元

  2.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每个工作日对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

  T日为基金净值计算日

  ■

  其中,Tc=min(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T日)

  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44号

  核准日期:2012年2月27日

  (二) 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 募集目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费用种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M)
认购费M<100万1.00%
100万≤M<200万0.6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商中证5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 元。则其可得到的华商中证5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00.10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0+72.5)/1.00=99082.4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为99082.40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a)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c)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d)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外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认购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

  2.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2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200,000=2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200,000×1.0%=2,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200,000+2,000=202,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200/1.00=2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200,200份

  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 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4=200,200×0.4=80080份

  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 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6=200,200×0.6=12012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2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202,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 A份额为80080份、华商中证500 B份额为120120份。

  3.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a)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b)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c)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d) 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华商中证500A和华商中证500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华商中证500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华商中证500A份额、华商中证500B份额与华商中证500份额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内,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华商中证500A份额、华商中证500B份额与华商中证500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商中证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分级运作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华商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商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所有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时,应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40%
M≥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基金份额(持有年限Y)
赎回费Y <1年0.50%
1年≤Y<2年0.25%
 Y ≥2年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分级运作期内,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调整。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级运作期内,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华商中证500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分级运作期内,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低于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万/(1+1.2%)=4,940.71 万元

  申购费用=5,000万-4,940.71万=59.29 万元

  申购份数=4,940.71万/1.028=4,806.14 万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可得到4,806.14万份华商中证500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万/(1+1.2%)=4,940.71万元

  申购费用=5,000万-4,940.71万=59.29万元

  申购份额=4,940.71万/1.028=4,806.14万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806万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06万×1.028=4,940.57万元

  退款金额=5,000万-4,940.57万-59.29万=0.14万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从场内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则其可得到华商中证500份额4,806万份,退款0.14万元。

  4. 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0.25%=28.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28.20=11,251.80 元

  即:该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51.80元。

  例四:某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0.5%=56.4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56.40=11,223.60 元

  即:该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23.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基础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商中证5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4:6比例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5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商中证5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4:6比例分离为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中证500A份额和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的分类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与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化:

  1.分拆

  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4份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6份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4份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6份华商中证500B份额申请转换成10份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商中证500A份额、华商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为10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4:6;

  4.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做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手段,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选择中证50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完全被动复制指数,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小市值公司的有效投资工具,力求分享小市值公司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中长期快速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以中证50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按照成份股在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1. 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对中证500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初始建仓期或者为申购资金建仓时,按照中证500指数各成份股所占权重逐步买入。在买入过程中,本基金采取相应的交易策略降低建仓成本,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准配置个股,并进行适时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指数复制效果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5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不定期调整和其他调整。

  (a)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权重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适当调整投资标的。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股、分红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重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适当的替代;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力求达到跟踪误差最小化。

  (3)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所申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获取流动性为目的,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深入研究和分析,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对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做出科学、合理判断;主要关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和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获得适当收益,因此债券投资以流动性好,风险较小的短期政府债券为主;中国的债券市场处于扩张阶段,品种丰富、衍生工具有所增加,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注重创新品种的选择和创新工具的运用。本基金采取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通过持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债)、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3.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5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5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产品;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中证500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商中证500A类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商中证500B类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券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华商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华商中证500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中证500A基金份额、中证500B基金份额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类份额、华商中证500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的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与其他永续分级基金不同,本产品有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定期折算。

  (二)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500元;当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I)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500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500元, 基金管理人将立即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华商中证500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500元后,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华商中证500B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份额折算。

  (1)华商中证500A份额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华商中证50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过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

  ■

  (2)华商中证5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则保持了华商中证500A份额数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数的4:6的固定配比;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华商中证500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过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B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500B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

  ■

  (3)华商中证5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过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或场外)华商中证500份额。

  ■

  因此,基金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为基金各份额(包括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商中证500份额和基金份额折算前的华商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本基金各份额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1.000元。

  II)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500B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元, 基金管理人将立即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即可分别对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后,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华商中证500B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华商中证5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数将做相应的减少,使折算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为1.000元。

  ■

  (2)华商中证5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份额数作相应调整,保持华商中证500A份额数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数的4:6的固定配比;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500份额。

  ■

  (3)华商中证5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将按照上述的计算法则进行增减。■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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