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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2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全体与会董事经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原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上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上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2、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由董事长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由董事长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3、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0日前;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分红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实施中期现金分红的,每股收益不低于0.05元; 2、遵循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总资产的30%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发表意见提供渠道。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分红标准和比例、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符合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原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公司指定巨潮咨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6、原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2-040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4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为: 1、会议时间:2012年8月13日上午9:30时开始,会议时间为半天。 2、会议地点:浙江绍兴柯桥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截止2012年8月9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11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2、登记方式:(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3)、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以2012年8月11日16:3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准)。 3、登记地点:浙江绍兴柯桥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黄伟明 夏青华 联系电话:0575-84138692 传真:0575-84886600 邮编:312030 五、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8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是( ) 否( ) 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书有效期限: 天 注: 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其余两栏打“X”;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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