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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2-23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2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成执字第545号。该通知载明: (2012)川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依法责令本公司及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成都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2-2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就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号、30号民事判决书)及其进展情况等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2年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广发执字第60、61、63、66、67号。该裁定书载明: 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对应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变更为成都市鼎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其依法享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本息(被申请执行人已偿付的除外)。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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