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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2-04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7月27日下午2:30(周五);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7月26日—2012年7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下午15:00至2012年7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南座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凤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共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0,934,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54%。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80,87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4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2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4,3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3,0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4%;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1,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6%,同意票超三分之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和许家武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2年7月28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盛武、许家武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2年7月27日下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自2012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自2012年7月26日下午15:30—2012年7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凤仁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开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80,877,050股;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股东身份认证并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57,300股。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合计80,934,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4%。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投票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如上表所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4%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网络投票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签字): 邹盛武:________________ 许家武:________________ 2012年7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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