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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7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或"公司" )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4次会议,会议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李振国、董事钟宝申、董事刘学文、董事李春安、董事邵东亚、董事胡中祥、独立董事王咏梅、独立董事黄克孟参加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张苗因出国无法参加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黄克孟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章程中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2012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详见5月30日公告),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方案(详见6月19日公告)已实施完毕,股本发生变化,故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18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852.4万元。 原章程第十八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29918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现股份总数为53852.4万股,均为普通股。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有关文件精神,董事会决定对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的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修改为: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经营性现金流为正数、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以上修改,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明确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为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隆基")在宁夏银行申请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宁夏隆基拟在宁夏银行中宁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整的贷款、银行承兑(敞口部分)业务,期限一年。该项贷款由子公司宁夏隆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机器设备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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