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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1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于2012年7月20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董事发出了召开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的通知。2012年7月26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现场出席董事6人、以电话形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3人:盛伯浩、沈艳英、李守林;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法定董事人数。会议由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沈阳基地电梯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在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账号为:6501014180000610;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在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号为:32250188000003353;将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在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账号为:124902874610201;将超募资金专户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于洪支行,账号为3301009229200018131。 (二)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与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于洪支行、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32,378,941元人民币增加至309,878,941元人民币。 (四)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公司章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8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750万股,并于2012年7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9,878,941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0,987.894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987.8941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3,237.8941万股,社会公众持有7,750万股”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后启用的《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 根据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比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超出36,678.50万元,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24,0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为:
相关内容详见《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公告》 (六)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以7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的议案》。 同意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将D4、E4厂房外装工程承包给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D4厂房为公司成品库,E4厂房为公司扶梯厂扩建厂房,总价款为988万元人民币,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D4、E4厂房提供厂房南北两侧大门、推拉窗、玻璃幕墙及框架、檐口复合板及框架、采光带及框架、框架工程的设计、购料、制作、安装服务,承担此次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安装施工。由于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为康宝华先生,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本议案,保荐机构也出具专项意见,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康宝华、王立辉回避表决。 相关内容详见《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八)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系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2008年10月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新币,主营业务范围为生产和维修电梯、扶梯,批发销售业务(包括进出口)。为使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全力拓展市场,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对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进行增资200万新币,增资后注册资本为300万新币。 相关内容详见《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九)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在2012年8月13日召开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2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7月26日召开的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2年8月13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会议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首届董事会 (三)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的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上午9:00 (五)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8月6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 《关于修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上述议案(一)至(二)已经于2012年7月26日经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别决议提示: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议案(二) 《关于修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2年8月6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情况前结束。 (二)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卡及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及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股东卡及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股东卡及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胡志勇先生 (二)联系电话:024-25162751/25162569 (三)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会议期限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3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上午11:00点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7月20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崔克江、监事段文岩、职工代表监事王爱萍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克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监事会逐项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 根据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比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超出36,678.50万元,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中的24,0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为:
(二)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审议<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的议案》。 同意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将D4、E4厂房外装工程承包给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D4厂房为公司成品库,E4厂房为公司扶梯厂扩建厂房,总价款为988万元人民币,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D4、E4厂房提供厂房南北两侧大门、推拉窗、玻璃幕墙及框架、檐口复合板及框架、采光带及框架、框架工程的设计、购料、制作、安装服务,承担此次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安装施工。由于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为康宝华先生,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4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铝业工程”)于2012年7月26日于沈阳签署《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88万元人民币,合同主要内容为: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D4、E4厂房(D4厂房为公司成品库,E4厂房为公司扶梯厂扩建厂房),提供厂房南北两侧大门、推拉窗、玻璃幕墙及框架、檐口复合板及框架、采光带及框架、框架工程的设计、购料、制作、安装服务,承担此次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安装施工。 公司与远大铝业工程的董事长同为康宝华先生,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王立辉先生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均表决同意。董事会以7票赞成,0票弃权, 2票回避,0票反对,表决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远大铝业工程基本情况 名称: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注册资本:153,906,100美元;实收资本:153,906,100美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铝合金天窗、幕墙、门窗、钢结构、LED图文显示大屏幕工程、建筑亮化、自动门及户内外遮阳、通风、排烟系统、擦窗机、金属吊船、建筑清洗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幕墙清洗与维护;建筑工程、公社设施内外装饰板及不锈钢装饰板的加工;工业产品配套用机体防护罩的设计、制造、安装;地铁屏蔽门、安全门、自动售票系统、轨道交通设备、无障碍升降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光伏玻璃、轻质墙体的设计、制造及安装;环保产品制造及安装。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远大铝业工程,经审计总资产为978,95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62,023万元人民币。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023,43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47,634万元人民币。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同时担任远大铝业工程董事长,公司董事王立辉先生同时担任远大铝业工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远大铝业工程签署《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D4、E4厂房(D4厂房为公司成品库,E4厂房为公司扶梯厂扩建厂房),提供厂房南北两侧大门、推拉窗、玻璃幕墙及框架、檐口复合板及框架、采光带及框架、框架工程的设计、购料、制作、安装服务,承担此次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安装施工。合同总价款为988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以下简称为“双方”)的日常交易是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来协商交易价格,并且交易双方将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此次交易的成交金额为988万元人民币,本合同工程实行工程预付款、工程材料款及进度款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支付的时间和数额如下:(1)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2)钢框材料全部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3)玻璃面材料全部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4)工程全部完工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款,资料齐全,验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额100%的工程款。本次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工期为: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10月10日,远大铝业工程在2012年10月10日完成工程并交付公司验收。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收购、出售资产,未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远大铝业工程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本公司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相关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不造成重大影响。 八、累计交易情况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2012年7月26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远大铝业工程及其子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合计:4,361万元人民币。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决策程序的核查,现就公司与远大铝业工程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远大铝业工程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远大铝业工程的关联交易。 十、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 1、博林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会对博林特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保荐人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意见 5、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5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首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现就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事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8号文”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元。公司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4,200,000.00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7月1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中审国际验字[2012]第01020199号”《验资报告》审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8,420万元,扣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外,此次超额募集资金净额部分为36,678.50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24,00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 1、 偿还计划 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24,0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为:
2、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且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2年7月26日,本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24,000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4,000万元偿还银行借款。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首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24,000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文件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 五、相关承诺情况 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本公司承诺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六、备查文件 (一)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出具的《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独立意见》; (四)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6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了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现就对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加坡博林特”)进行增资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号:2100201000112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2日 住所: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姓名:康宝华 注册资本:72.9万美元(100万新币) 实收资本:72.9万美元(100万新币) 公司类型: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和维修电梯、扶梯,批发销售业务(包括进出口) 截止2012年6月30日,新加坡博林特总资产为10,150,644.94 元,净资产为 2,639,441.70元,营业收入为 44,514.26元,净利润为 -620,422.98(未经审计)。 二、增资概述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货币出资新币200万元对新加坡博林特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新加坡博林特的注册资本将由100万新币变更为300万新币,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保持不变。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资事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对合并报表当期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次对新加坡博林特的增资不涉及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新加坡博林特的资金实力。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博林特电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00万新币对全资子公司新加坡博林特增资,增资后新加坡博林特注册资本为300万新币。 七、备查文件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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