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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12-016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2年7月24日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陈荣发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拉巴次仁先生出席本次董事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曾泰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本日公告的《关于公司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12-017)。

特此公告。

本次会议通讯表决票附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12-017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第四次董事会,同意向控股子公司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木铜业”)提供5081.46万元人民币用于尼木厅宫铜矿区地质详查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截止2011年底,探明尼木县厅宫铜矿铜金属量(111b+122b+331+332+333)137.93万吨,其中氧化铜金属量11.02万吨;硫化铜金属量126.91万吨(《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厅宫铜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已于2012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储量评估中心专家评审。目前,正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备案,准确储量以国土资源部正式核准文件为准,公司也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加快尼木厅宫铜矿资源开发进程,整体有序科学开发尼木厅宫氧化矿、硫化矿资源,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在自治区政府支持下,公司决定与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甘肃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公司拟通过转让尼木铜业少量股权的方式引入金川集团作为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并成为尼木铜业第二大股东。合作成功后,尼木铜业将引入金川集团成熟的管理经验、矿山勘探及开采技术,全面开发尼木厅宫氧化矿、硫化矿资源,该项合作的完成,也将使本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的尼木5000吨电解铜建设项目与硫化矿建设开发更具科学性、统筹性,有效降低尼木厅宫铜矿整体运营费用,同时也将大幅提升本公司经营业绩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2、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双方就该合作事项拟定的《合作框架协议》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署。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合作事项及《合作框架协议》。

4、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本次合作涉及到本公司向金川集团或其子公司转让尼木铜业25%股权,相关股权价格将在尽职调查和尼木厅宫铜矿二期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已委托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尼木厅宫铜矿二期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预计该项工作在2012年9月底完成。届时,公司将根据双方商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二、1、金川集团的基本情况:

参见本公司2012年6月22日披露公告的相关部分。

2、本公司对尼木铜业增资完成后,尼木铜业现有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时关于运用募集资金投入尼木铜业5000吨电解铜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以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尼木铜业增资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11年6月28日本公司披露的公告),本公司以募集资金47,752.05万元、自有资金10,247.95万元,合计58,000万元对尼木铜业进行现金增资,增资金额按1:1折合为实收资本。依据尼木铜业2012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尼木铜业另一股东西藏尼木县旅游开发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增资。增资后尼木铜业注册资本由2,000.00万元增加到60,000.00万元。

此次增资完成后尼木铜业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出资人增资前增资额增资后
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以募集资金增资以自有资金增资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西藏矿业1,800.0090.00%47,752.0510,247.9559,800.0099.67%
西藏尼木县旅游开发公司200.0010.00%200.000.33%
合计2,000.00100.00%47,752.0510,247.9560,000.00100.00%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XYZH/2011CDA2087],尼木铜业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00万元,近日,上述增资工作及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全部完成。

此外,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利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在上述增资完成后,公司需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尼木铜矿项目的自筹资金共4,651.80万元,此项置换也于近日完成。

三、《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双方将在西藏厅宫铜矿项目开展合作,并共同在西藏地区开展勘探和找矿工作,共同进行铜、锂等多种矿产资源的开发,双方共同建设西藏矿产资源平台。

2、合作过程中由本公司负责与西藏自治区和相关单位及社团、社区的沟通联系。积极寻找优质矿权项目,办理矿权申请、延续等事宜。金川集团负责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对尼木厅宫铜矿项目的勘探、采矿、选矿进行指导,包括,派遣技术人员,设立研究中心进行矿业技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培训操作人员等工作。

3、本协议签署后,金川集团将开展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完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金川集团对尽职调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议,如果项目可行,双方将按照本协议和已经商定的价格和参与方式起草并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如果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协商并签订终止协议后,本协议终止。

4、本公司向金川集团或其子公司转让尼木铜业25%股权。关于股权价格在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期间双方协商确定。

5、金川集团或其子公司将以市场化方式包销尼木铜业全部铜精矿。

6、合资完成后由金川集团推荐管理团队,负责尼木铜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本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在《股权认购协议》和尼木铜业(新公司)的《公司章程》具体约定。

7、本公司负责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取得西藏自治区内其他区域的优质矿权。

8、新矿权的申请、投标、办理登记等可以尼木铜业(新公司)的名义进行也可以双方新设合资公司的名义进行,有关费用由获得矿权的主体支付,权益比例另行商榷。

9、 任一方股东不参与项目开发时,可转让其在尼木铜业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0、 任一方股东向尼木铜业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任一方股东不参与项目开发时,可转让其在尼木铜业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1、 任一方股东向尼木铜业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

12 、尼木铜业(新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 人,乙方推荐2 人。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推荐。总经理由乙方推荐,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

13、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四、《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金川集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将有利于加快尼木铜矿的资源开发,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该协议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希望利用各自优势,在地质勘探、矿业开发、矿产品加工等方面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五、其它事项:

1、未来涉及其他具体合作项目,以《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导,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具体合作方案依据审批权限,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审批后实施)。

2、在公司董事会批准上述事项后,公司将与金川集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将对协议的进展情况做持续性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验 资 报 告

XYZH/2011CDA2087

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尼木铜业公司)截至2012年5月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根据贵公司2012年4月28日的2012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80,000,000.00元,由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2年5月7日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2年5月4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80,000,000.00元(大写伍亿捌仟万元整),全部为货币出资。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已经西藏金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0年10月20日出具藏金会验字[2010]14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5月4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600,000,000.00元。

本验资报告供尼木铜业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尼木铜业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附件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勇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红伍

中国 成都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1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股东名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情况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合计其中:实收资本
金额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其中:货币出资
金额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80,000,000.00580,000,000.00    580,000,000.00580,000,000.00100.00%580,000,000.00100.00%
          ____
合计580,000,000.00580,000,000.00    580,000,000.00580,000,000.00100.00%580,000,000.00100.00%

附件2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本次增加额变更后
金额出资

比例

金额出资

比例

金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金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其中:货币出资
金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0.0090.00%598,000,000.0099.67%18,000,000.0090.00%580,000,000.00598,000,000.0099.67%591,000,000.0098.50%
尼木县旅游开发公司2,000,000.0010.00%2,000,000.000.33%2,000,000.0010.00% 2,000,000.000.33%2,000,000.000.33%
          ____
          ____
合计20,000,000.00100.00%600,000,000.00100.00%20,000,000.00100.00%580,000,000.00600,000,000.00100.00%593,000,000.0098.83%

附件3:

验资事项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尼木县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尼木县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取得拉萨市尼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54012306000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20,000,000.00元。根据贵公司2012年4月28日的2012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8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甲方认缴,变更注册资本后,股东仍然是甲方和乙方。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0,000,000.00元,由原股东甲方于2012年5月4日之前缴足。甲方认缴人民币580,00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96.67%,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12年5月4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80,000,000.00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00%。

(一)甲方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580,000,000.00元。其中:货币出资580,000,000.00元,于2012年5月4日缴存贵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尼木县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25-850001040000571账号内。

(二)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00%,其中:甲方出资为人民币598,000,000.00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99.67%。

(三)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金额(不含2006年1月1日前的)人民币593,00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98.83%。

四、其他事项

1、本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自报告日起计算时效期90天(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2001年9月30日>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本报告坚持以原件为准,不得更改换页、凡属复印无本所签章、注册会计师签字无法律效力。

3、本报告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而成立。如因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本报告失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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