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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2-03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012年7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秦江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总164,630,9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30,92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30,92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军东 刘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樊军东、刘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刘涛律师出席公司于2012 年7月30日召开的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江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164,630,92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3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军东 刘涛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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