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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3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7月31日(星期二)上午 10:00-11: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 2012年 7月 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龙生先生;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其代理人,下同)共3人,代表股份65,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6.25%。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艾、邓仕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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