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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亚盛集团 股票代码:600108 编号:临2012-043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终字第6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11年10月12日披露,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西南证券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本公司返还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赔偿相应利息的公告(关于本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本着谨慎性原则,本公司针对一审判决结果,于2011年度计提或有负债8,957.48万元,上述帐务处理影响当期损益8,957.48万元。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于2011年10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本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亚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共计683,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该诉讼判决结果,公司将冲回已计提的或有负债8,957.48万元,上述帐务处理将增加当期损益8,957.48万元。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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