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2-0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赵序宏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有关本次修订的详细内容见附件1,《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关本次修订的详细内容见附件2,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有关本次修订的详细内容见附件3,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一)、(二)、(三)和(四)项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会议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见本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日 附件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关于利润分配条款作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原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按照前述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了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三)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依据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足上述(三)款规定的,应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反映股东意志。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附件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改进独立董事履职条件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2]10号)文件精神,为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设,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审议和表决议案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增加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本章新增两个条款,以下各条顺延。内容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开展即时交流讨论的,视同现场会议。视频、电话、网络会议信息应作为会议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内容简单、时间紧急的议案,董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但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原则上不应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二、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以下各条顺延。 原第三十九条内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使用表决票表决。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改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为:在董事会确保议案已经充分讨论后,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采取第一议案分别表决的方式进行,不应将多个议案合并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使用表决票表决。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以下各条顺延。 原第四十一条内容为: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改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为: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提供董事审核议案足够详细的数据及相关材料,确保董事充分了解所议事项相关信息。 附件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改进独立董事履职条件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2]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设,改进独立董事履职条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运作中的作用,现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如下: 一、在原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中新增两个条款,以下各条顺延。内容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发现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董事会应当评估该因素对独立董事正确履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解决措施;董事会发现独立董事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时,可以依法依规要求独立董事回避。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影响独立董事意见的发表。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上述行为发生时,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二、原第三章“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以下各条顺延。 原第八条内容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改为第十条内容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对拟任独立董事人选应当进行独立性评估,确保拟任人选符合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评估自身的独立性,审慎地接受上市公司聘任。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原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以下各条顺延。 原第十四条内容为: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 2、提名、任免董事; 3、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6、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改为第十六条内容为: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 2、提名、任免董事; 3、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制定或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6、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预案未达到章程规定现金分配比例的; 7、独立董事应在年度、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事项; 9、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在原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中新增两个条款,以下各条顺延。内容为: 第二十一条 为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多渠道获取公司信息的机制。 (一)独立董事现场考察制度。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独立董事现场考察,考察的时间和项目由公司与独立董事商议确定。现场参观、实地考察内容为: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投资项目或公司拟收购资产和项目。考察前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制定详细的考察计划,各被考察部门或分、子公司(项目)必须准备并提供足够详细的数据及书面材料。独立董事可以对被考察部门和人员的配合情况作出评价,该评价作为被考察部门、分子公司(项目)和相关人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列席管理层会议制度。独立董事为了解公司情况,主动要求列席管理层研究重要事项会议的,公司应予安排。 (三)建立独立董事阅文机制。公司公文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收文和发文目录发送独立董事阅知,独立董事提出阅文要求的,公司应及时予以配合。 (四)建立新任独立董事调研机制。新任独立董事当选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安排关于公司历史沿革、行业发展、生产经营特点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活动,并组织新任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和办公场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人交流机制 (一)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电子信箱。独立董事应将各自工作用电子信箱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信息披露公告形式予以公开。独立董事应积极对待投资者有质询,需要回复的,由董事会秘书协助办理回复工作。 (二)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走访公司股东、员工、客户、债权银行以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安排。 五、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原第二十条内容为: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改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在相关制度中就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的额度管理作出规定。公司应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每年编制独立董事履职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对于未纳入预算的临时事项,独立董事的要求具有法定依据的,由独立董事事前提出经费申请,公司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核支付。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2-0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帆同志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均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并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2-02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下午14:0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15:00至8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10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特邀嘉宾。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5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条款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3.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见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14日和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2012年8月15日下午3:30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7号港澳申亚大厦19层。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71。 2.投票简称:大洲投票。 3.投票时间:2012年8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大洲投票” “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时,结束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或http://www.szse.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次日后即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有四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任春雨先生、陆弘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7号港澳申亚大厦19层。 邮政编码:201103或570125 联系电话:(021) 61050111或(0898) 68593701 传 真:(021) 61050136或(0898)68593701 电子邮箱:renchunyu@sundiro.com.,luhong@sundiro.com. 2.凡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 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 (若不做具体指示,则应注明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