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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2-38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通知和表决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于2012年7月27日提交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12年7月31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共计收到11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根据董事表决意见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杂交水稻品种权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董事袁定江先生和邓华凤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本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交易事项后,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附件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附件2。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傅千先生的书面辞职函, 傅千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傅千先生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辞呈自辞职函送达本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本辞职生效后,傅千先生继续担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世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倩女士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倩女士简历附后)。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简 历 张倩,女,197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同年取得四川外语学院英语文学士学位(双学位);2005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6月至2008年2月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08年2月至今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了优化品种结构,推出强势品种组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1,000万元向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购买杂交水稻恢复系HR1128及其配组的7个新组合品种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交易。现就相关情况出具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邹定民 屈茂辉 郭 平 任爱胜 日 期:2012年7月31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 为了优化品种结构,推出强势品种组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1,000万元向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购买杂交水稻恢复系HR1128及其配组的7个新组合品种权。鉴于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 独立董事:邹定民 屈茂辉 郭 平 任爱胜 日 期:201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2-39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2年7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 (四)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六)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通知附件1。 (二)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通知附件2。 三、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3)。 (二)登记时间: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三)登记及联系地址: 1、联系地址: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邮编:410001 3、电话:0731-82183887 4、传真:0731-82183880 5、联系人:张倩 四、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为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13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2]36号)的要求,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章程》第七十七条原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日常的产品经营除外);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日常的产品经营除外);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拟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绩情况、现金流状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就现金分红方案出具独立意见。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电话、传真、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四)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式应当理解为:最近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 / 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 ≥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订为: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式应当理解为:最近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 / 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30%)。 (三)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积极推进现金分红。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拟分配利润的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七)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在制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2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第三条原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要职责:研究高管人员薪酬政策、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确定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对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制订公司的有关奖罚办法等。 (二)提名委员会 主要职责:研究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人选;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资格;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对公司拟进入的行业和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控;对公司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进业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稳健决策提供依据。 (四)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拟修订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科技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科技发展方向并对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对公司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科研计划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知识产权的出售和购买进行前期论证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二)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三)确定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 (四)对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制订公司的有关奖罚办法; (五)研究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六) 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人选;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拟进入的行业和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控; (三)对公司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稳健决策提供依据; (四)对公司证券投资和期货投资等事项实施风险监控;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3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如有):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权限:代表本单位/本人参加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一、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投赞成/反对/弃权票(如为反对或弃权,请说明理由)。 二、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投赞成/反对/弃权票(如为反对或弃权,请说明理由)。 委托期限: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注:如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委托人如为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2-40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种业",本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55%)于2012年7月31日与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暨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署了《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拟向中心购买其自主研发的杂交水稻恢复系HR1128及其配组的7个新组合两优1128(88S/HR1128)(已于2011年5月获得湖南省品种审定)、广占63S-4/HR1128、广占63S-2/HR1128、新安S/HR1128、Y58S/HR1128、珞红A/HR1128、粤泰A/HR1128(恢复系及其7个新配组合的名称以审定定名或品种保护名称为准)的品种权,购买总价格为1,000万元,其中HR1128价格为300万元,两优1128价格为400万元,其他6个组合合计300万元。 2、鉴于中心持有本公司33,428,571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8.0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截至2012年7月31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共计收到9位董事有效表决票,一致审议通过了本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袁定江先生、邓华凤先生已回避表决。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前,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独立意见。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后,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 主要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 法定代表人:袁隆平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开办资金:13,441万元 举办单位: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宗旨和业务范围:杂交水稻育种、栽培的研究以及杂交水稻种子、新组合的开发、推广。 主管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43000000591号 中心系以科研为主业的事业单位,没有生产经营方面的财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相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后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心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隆平种业于签署的《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约定中心将自主研发的杂交水稻恢复系HR1128及其配组的7个新组合两优1128(88S/HR1128)、广占63S-4/HR1128、广占63S-2/HR1128、新安S/HR1128、Y58S/HR1128、珞红A/HR1128、粤泰A/HR1128(恢复系及其7个新配组合的名称以审定定名或品种保护名称为准)的知识产权转让给隆平种业,购买总价格为1,000万元,其中HR1128价格为300万元,两优1128价格为400万元,其他6个组合合计300万元。 2、合同价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次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将余款结清,即人民币900万元。 3、为保证隆平种业有效实施恢复系HR1128及其新配组的7个组合的各项权利,中心应向隆平种业提交有关区试、报审、保护及各项试验等相关技术资料。 4、中心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提交时间:第一期转让费到达中心账户后1个月内 提交方式:当面呈交、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水稻品种穗大粒多,品质较好,适应范围广,且具有超高产潜力。本次交易可以优化本公司品种结构,利于本公司推出强势品种组合,对本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无负面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本年年初至本关联交易披露日,本公司与中心累计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为2,000万元(含本次交易金额)。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前,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表决"。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后,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 3、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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