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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2-003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30日下午3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2年7月2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参加董事九人,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安阳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申请不超过陆仟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不超过捌仟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公司信息中心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ERP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公司各单位办公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成立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为公司内部的一个独立处室。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河南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证监发〔2012〕141号)的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第77条、155条作了修改(修改内容附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议案》。 公司原委托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发行不超过6.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为了加快该事项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增加发行主承销商,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担任本次注册发行的主承销商。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河南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证监发〔2012〕141号)的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第77条、155条作了修改,修改条款如下: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2-003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7月2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王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峰先生因其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去监事职务后王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王峰先生的辞职报告需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2-0035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竞购资产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竞拍结果公告》,公告中对外披露了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以19,000万元成功竞得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钢”)部分资产。 现将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7月30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林钢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2012年7月31日,以上双方签订了《产权转让补充合同》。 一、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权转让合同 1、合同双方 转让方:林州市林钢钢铁有限公司 受让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合计总资产为33,004.03万元,总负债为13,964.32万元,净资产为19,039.71万元。 采矿权经合同显示的初步估值为809万元(风险提示:该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对于采矿权的实际价值公司将进一步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及时对外详细披露。 3、转让价款 拍卖成交价款为人民币19,000万元。 4、价款支付 保证金1亿元转为价款,剩余价款9,000万元于成交后7个工作日付清。 5、转让标的交付 (1)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的当天由受让方接管。 (2)交接时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或音像资料。 6、特别约定 (1)转让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承接后新组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 (3)受让方用工应优先从转让方原有职工中择优录用。 (4)在恢复生产和新上项目开工后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5)采矿权价值已纳入总资产一并转让,由林州市有关部门协助受让方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6)除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及省市有关部门在高炉指标、土地指标和环境容量问题方面对转让方的政策支持等归受让方所有和享受,转让方及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可无偿使用。 (7)转让标的以外的资产负债仍由转让方所有,但转让方行使权利需受让方协助的,受让方应无条件协助。 (8)因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有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分别承担。 (9)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需转让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转让方应无条件协助。 (二)产权转让补充合同: (1)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即为受让方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2)除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及省市有关部门在高炉指标、土地指标和环境容量问题方面对转让方的政策支持等归受让方所有和享受。现有高炉指标中,其中不使用的一个高炉指标在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下,转让方及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可无偿使用。 二、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 2、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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