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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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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将按1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分配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持有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将按1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获得新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

  ■

  (2)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五:若2013年1月4日为本基金在2013年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则须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进行定期折算。

  假设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份额结构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元,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那么折算的主要过程如下:

  (1)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数量不变,仍为1亿份;

  折算后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5元=[1亿份X1.100元-(1.070元-1)X0.5X1亿份]/1亿份

  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新增的场内泰信基本面4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0.06572770亿份=1亿份X(1.070元-1)/1.065元

  (2)定期折算不改变泰信基本面4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量。

  (3)泰信基本面400 份额

  折算后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5元=[1亿份X1.100元-(1.070元-1)X0.5X1亿份]/1亿份

  泰信基本面400 份额新增的场内泰信基本面4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0.03286385亿份=1亿份X0.5X(1.070元-1)/1.065元

  定期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

  =1亿份+0.06572770亿份+0.03286385亿份

  =1.09859155亿份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本次定期折算中其2012年应得的约定收益可按比例增加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657份。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本次定期折算中,可增加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328份。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本次定期折算中,可增加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328.63份。

  以上数据均为计算方便而假设,不代表真实情况的发生。份额计算过程中,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1、当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

  ■

  2)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与新增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

  ■

  3)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六:若2012年11月1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 B份额进行折算。

  假设截止2012年10月31日,本基金的份额结构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64元,泰信基本面400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2.936元,那么折算的主要过程如下:

  1)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折算: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数量不变,仍为1亿份;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为:

  0.064亿份=1亿份X(1.064元-1元)/1元

  2)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折算:

  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即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数量为:1亿份;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为:

  1.936亿份=1亿份X(2.936元-1)/1元

  3)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折算:

  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为:

  2亿份=(2.000元X1亿份)/1元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本次折算后其持有的份额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20,000份(场内与场外的数量可能略有差异);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本次折算后其持有的份额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10,00份加上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640份;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本次折算后其持有的份额为: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10,000份加上场内基本面400份额1,9360份。

  以上数据均为计算方便而假设,不代表真实情况的发生。份额计算过程中,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新增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数

  ■

  3)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七:若2012年11月1日泰信基本面4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250元,则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 B份额进行折算。

  假设截止2012年10月31日,本基金的份额结构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为1亿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657元,泰信基本面4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64元,泰信基本面400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250元,则折算的主要过程如下:

  1)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数量为:

  0.25亿份=0.250元X1亿份/1元

  2)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折算:

  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即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数量为:0.25亿份;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为:

  0.814亿份=(1亿份X1.064元-0.25亿份X1元)/1元

  3)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折算:

  折算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为:

  0.657亿份=(0.657元X1亿份)/1元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本次折算后其持有的份额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6,570份(场内与场外的数量可能略有差异);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本次折算后其持有的份额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2,500份加上场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8,140份;

  若投资者持有1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本次折算后其持有的份额为: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2,500份。

  以上数据均为计算方便而假设,不代表真实情况的发生。份额计算过程中,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期间或者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

  (30)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与债权,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资者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全面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和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2) 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4)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法律法规限制等其他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情形。

  6)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为避免泰信基本面400B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但是如果市场出现极端下跌,泰信基本面400B的份额参考净值依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折/溢价交易风险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终止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运作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转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和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场内赎回业务资格而导致不能直接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5、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6、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应计的分配比例,并在此基础上,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应计的分配比例,并在此基础上,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韩波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9,463,180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B.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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