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8月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52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4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周向光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王睿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08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以深圳证券交所网站为准。)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1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880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其中,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

  根据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外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

  (三)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本金及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本金及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净资产。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1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27日证监许可【2012】25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8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一)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这10万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0%)=99,009.90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经确认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为99,109.90份。

  (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经确认的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100,100×0.5=50,05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50,050份。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 50,000 元人民币。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407.11/1.100=44,91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44,915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407.11/1.100=44,915.5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外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44,915.55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赎回金额为按照实际确认有效的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5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260=63,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63,000×0.5%=315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63,000-315=62,685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5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62,685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5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八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260=63,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63,000×0.2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63,000-157.50=62,842.50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50,000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一年八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是1.2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62,842.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

  4、投资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单独交易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或者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基金份额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且发起份额分离请求,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成功分离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七)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一)配对转换的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和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分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适当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

  4)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 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收益表现。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等因素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临时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C.如果预期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基金资产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基准指数。

  D.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跟踪标的指数。

  E.如果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综合考虑基准指数成份股和替代股票主营业务的相似性、规模相似性以及历史收益率的相关性。

  F.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4)研究部研究员在独立研究基础上组撰写的研究报告。

  2、投资准备程序

  基金经理及研究员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复制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经理小组根据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系列成份股名单及权重,结合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2)在日常管理中,基金经理和研究员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基金经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申购赎回情况、对跟踪误差的监控结果、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报告,采用相应的投资策略、优化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在目标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份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5)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配置的组合方案进行审议和确定。

  4、投资执行程序

  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评估程序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风险管理部的基金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基金绩效归因报告和基金风险评估报告。

  (六)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与基金相关的帐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在本基金成立之后的前两个年度,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九。从本基金成立的第三个年度起,如果本基金日均资产净值超过或等于人民币 4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九;如果本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足人民币40 亿元,则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十二。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拾伍万元(15 万元)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授权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转D7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0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深 港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基 金
   第A009版:专 版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