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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2-02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2012年8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15:00至2012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五松山宾馆三楼B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韦江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757,82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1%。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737,19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20,627,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51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7,807,792股、反对4,900股、弃权11,401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7,809,492股、反对1,300股、弃权13,301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7,819,893股、反对2,300股、弃权1,90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惠志强、陈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2]第082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惠志强、陈磊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2 年7月16 日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7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7月31日 15:00 至 2012 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1日下午在安徽省铜陵市五松山宾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韦江宏主持。 5、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名,共代表股份757,824,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1%。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均为2012年7月26日下午 3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737,196,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6%。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数20,627,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10%。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经办律师:惠志强 陈 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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