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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动漫 公告编号:2012-033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8月1日10:00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号保利中心10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蔡晓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307,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30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30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毛伟、陈竞鹏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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