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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华意压缩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12-039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于2012年8月2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2)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符念平

通讯参与表决的董事:刘体斌、李进、朱金松、黄大文、王浩、徐天春、肖征、牟文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体斌先生

(4)会议列席人员: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以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2年上半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11年企业内部控制试点的基础上,通过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公司对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结论为: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华意压缩 公告编号:2012-040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2年8月2日10: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费敏英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监事会认为: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2年上半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监事会认为,公司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编制的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2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公司2012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机(荆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已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华意压缩机(荆州)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合同》为公司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互保,有利于保障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融资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良好,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已连续多年为前述公司提供担保,未发生过贷款逾期未还事项,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前述担保均已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2年上半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强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风险的控制,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我们认为:公司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编制的《公司2012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徐天春 肖 征 牟 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华意压缩 公告编号:2012-042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下,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现将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现场检查以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司整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和关注函

(一)2007年4月29日和2007年5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两次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07]第172号、公司部关注函[2007]第218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深交所对公司股价近期大幅上涨表示关注。要求公司:(1)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2)说明公司控股股东自今起6个月内是否存在对相关资产进行整合,进而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或意向,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3)根据深交所《股票异常波动》等指引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重大信息,被江铜或华融等公司收购事宜是否有收购公司意向以及进展,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债务重组是否有进展;(4)自查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内幕交易的情况;(5)自查持股前20名的股东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请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说明: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与核实,按时提交了回函与相关资料,并于2007年5月10日在《证券时报》刊登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2007-020)。

公司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年初至今,本公司未接待过任何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调研,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2)公司在2005年至2006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清欠方案:控股股东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股权转让收入等方式来解决对公司的经营性占用问题。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市国资委电话问询,确认:截止目前为止,江铜方面从未表示过重组意向。自4月16日公司刊登澄清公告以来,境内外或省内外尚无任何一家企业与华意压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洽谈重组意向或协议。(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4)经自查,截止2007年5月8日前6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内幕交易的情形。(5)经自查,截止2007年4月30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前20名机构和个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江日华律师对此发表了意见。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2007年8月6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07]第8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据了解目前华意电器总公司正在与其债权人洽谈债务重组事宜并涉及股权转让。如上述有关股权发生转让,将违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华意电器总公司的股改承诺。请华意电器总公司立即终止有关股权转让洽谈事宜,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股改承诺,否则本所将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公司说明: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上《重大事项临时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07-026):“接公司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市国资委通知,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的债权人正与有关方面洽谈债权重组事宜,可能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停牌两周,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后,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与核实,按时提交了回函,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公司公告主要内容:2007年8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关于股票恢复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027):“本公司股票自7月31日起停牌两周,近日,公司从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市国资委获悉,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的部分债权人有将相关债权(涉及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想法,并与第三方有些接触。但这些想法尚未获得其上级机关批准,也未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意向与协议安排,而且,这些想法不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定承诺,遵守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保证自即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之前不会就股权转让包括涉及股权的债务重组等事宜进行有关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活动。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8月14日上午9:30分起复牌。”

(三)2008年2月15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郝书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请关注函》(公司部独董审核关注函[2008]第8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对公司报送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郝书辰先生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对该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无异议,但关注到该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请公司安排其参加最近一期的独立董事培训。公司仍可将其作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核,但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披露本所关注意见,并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对上述提请关注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说明: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请关注函公告》(公告编号:2008-009),披露了深交所的关注意见,并已安排郝书辰先生报名参加深交所最近一期的独立董事培训。在2008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对深交所提请关注事项进行了说明。

(四)2008年3月7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08]第55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对公司2008年3月6日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表示关注。请公司董事会:(1)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今日起的三个月内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3)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4)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说明: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与核实,按时提交了回函与相关资料。

公司回函主要内容:1、经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2、经书面函证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回函明确表示,自2008年3月7日起的三个月内没有对本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或安排。3、近期本公司未接待过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信息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自查,除公司监事查春霞之子冯玮于2007年10月30日购买一万股本公司股票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截止2008年3月7日前6个月内,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2010年4月20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29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作为持有华意压缩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0年3月24日,海信科龙公告称将择机出售华意压缩股份不超过600万股。当日,海信科龙卖出华意压缩108.4209万股,买入华意压缩2万股;3月25日,卖出华意压缩77.8386万股;3月26日,卖出华意压缩122.0927万股。

海信科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47条有关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说明:2010年3月25日收盘后,公司接到深交所通知,方才知晓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并致电海信科龙予以核实,海信科龙称是由于误操作,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公司告知海信科龙违反了证券法规定,并提醒海信科龙在今后的操作中要严格遵守解除限售时所作的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等有关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减持解除限售后的华意压缩存量股份。2010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海信科龙董事会发出的监管函后及时转给海信科龙,海信科龙也向深交所作出了回函。此后,海信科龙未出现类似错误,并在减持公司股份时严格遵守了其所作的承诺。

(六)2010年12月30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95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对你公司2010年12月27日股票交易异常情形(当日公司股价逆市上涨8.21%,深成指下跌2.02%)进行了核查,发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前,上海、北京和你公司所在地江西、股东所在地四川和山东地区部分账户净买入量居前,相关账户具有停牌前集中买入,此前无该股交易记录等特征。请公司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1、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提前泄露等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2、核查上述账户(具体见附件)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此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筹划、决策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相关重大信息预计难以保密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我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特别提醒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说明: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与核实,按时提交了回函与相关资料。

公司回函的主要内容: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调研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未向投资者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除与公司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特聘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就方案论证进行必要的沟通外(相关方均按规定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强调了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未与其他外部机构及对象沟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也未披露相关信息。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根据《关注函》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31日以问询函的形式就《关注函》附件列示的相关账户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参与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聘顾问法律顾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了回函,确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筹划、决策的前述中介机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关注函》附件所列账户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其原已登记的声明及承诺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与《关注函》附件所列账户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另外,公司董事会同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核查,除监事赵立国先生因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均提交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有关事项的声明》,声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关注函》附件所列账户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根据监事赵立国先生作为监事原已提交的声明及承诺情况相关信息的核查情况,也未发现其与《关注函》附件所列账户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针对公司内其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筹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关注函》附件所列账户股东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针对本次《关注函》相关要求,公司组织全体董事再次学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提醒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必须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掌握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另外,公司将安排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尽快参加2011年度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七)2012年6月11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10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2011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收到嘉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补助391万元,占公司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907.69万元的20.5%,公司仅在2011年年报附注中披露,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十四)项规定)。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说明:2011年12月,加西贝拉收到的嘉兴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补助391万元。由于加西贝拉该项补助绝对金额较小,且占净利润的比例不高(占加西贝拉2010年净利润的3.24%,该部分补贴扣除加西贝拉少数股东损益后的收益占公司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1.02%),公司认为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司对《上市规则》相关条款的理解有误,导致公司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而只在2011年年报附注中予以披露。

公司就上述情况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了整改回函。

整改措施:针对公司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事项,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内部签发了《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内控制度的通知》,进一步重申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程序,以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并落实责任人,该通知送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传阅学习。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的沟通,对于把握不准的事项及时咨询和请示公司管理部的意见,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二、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公司的监管函与整改通知

(一)2009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对华意压缩有关担保及诉讼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2009]98号)

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公司在2007年3月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股份”)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由于公司未按照该反担保协议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或归还鑫新担保贷款,2008年7月,鑫新股份起诉公司未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公司按双方的协议向其支付违约金2,375万元;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2009年4月,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应支付鑫新股份违约金1,900万元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6.555万元。

公司上述反担保协议的签订未见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在2009年3月披露的2008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未披露上述未决诉讼,在“财务报告”中亦未见对上述未决诉讼的确认或披露。

请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年报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自查上述有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就上述问题向江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

公司说明:公司经认真自查与分析,并按时向江西证监局与深交所提交了书面说明与相关资料。

公司书面说明的主要内容:

1、关于本公司与鑫新股份互保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在景德镇市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股份)签订了《互保协议书》。双方同意互相为对方申请银行借款和承兑汇票提供额度为人民币柒仟万元的担保,互保期限为自实际发生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详见2005年6月17日《证券时报》第2005-015号公司公告)。该事项经2005年7月18日召开的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于2005年7月19日《证券时报》)。至2005年末公司为鑫新股份担保余额6980万元,鑫新股份为公司担保余额1900万元,上述事项在2005年度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本公司2006年6月28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06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06年度预计为鑫新股份提供额度为7000万元的担保(股东大会决议刊登于2006年6月29日《证券时报》)。截止2006年末,公司实际为鑫新股份担保余额2980万元,鑫新股份实际为公司担保6810万元,上述事项在2006年度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200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鑫新股份为本公司担保的4000万元贷款逾期(相关公告刊登于2007年3月27日证券时报)。本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披露了鑫新股份为本公司在中行贷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与鑫新股份上述期间的互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反担保涉及相关诉讼事宜

本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核查,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鉴于该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公司按相关规定于2009年4月21日进行了披露(相关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1日《证券时报》)。

关于本次担保诉讼具体情况如下:2007年3月27日,迫于公司当时资金短缺与鑫新股份为本公司担保逾期的压力,公司个别董事以公司名义与鑫新股份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2008年7月鑫新股份起诉本公司违约,公司收到上饶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另外,公司在2008年报的重要事项中未披露上述未决诉讼,在财务报告中亦未见对上述未决诉讼的确认或披露,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该案所涉金额未达到上市规则之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二是该案实质要害问题已经解决,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已归还中行4000万元贷款,鑫新股份担保责任业已解除,公司对鑫新股份未造成实质损害;三是公司认为双方均属江西辖区的上市公司,调解的可能性大。

本公司在关注函后,立即组织公司内部再次对该反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自查,截至目前本公司已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事项,考虑到2008年8月20日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与鑫新股份、中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全额偿还,各方的债权债务、担保义务已解除,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已按期归还借款,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公司已于近期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会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争取对本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将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针对本次担保诉讼纠纷事项,本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经营班子将认真总结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与监督,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二)2009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对华意压缩有关担保及诉讼纠纷的限期整改通知》(赣证监发[2009]188号)

整改通知主要内容:公司在2007年3月与鑫新股份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由于公司未按照该反担保协议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或归还鑫新担保贷款。2008年7月,鑫新股份起诉公司未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公司按协议支付违约金、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2009年4月,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鑫新股份违约金1900万元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6.555万元。公司上述反担保诉讼未在2008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也未在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确认或披露,违反了年报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说明:公司经认真分析,制定了整改报告,并按时提交了回函与相关资料。

公司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关于本公司与鑫新股份担保诉讼情况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05年分别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股份”)签订了《互保协议书》。双方同意互相为提供额度为人民币柒仟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在2005年度报告及2006年度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200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鑫新股份为本公司担保的4000万元贷款逾期(相关公告刊登于2007年3月27日《证券时报》)。本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披露了鑫新股份为本公司在中行贷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

2007年3月27日,迫于公司当时资金短缺与鑫新股份担保贷款逾期的压力,根据鑫新股份的要求,公司与鑫新股份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公司对鑫新股份的担保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提供反担保。事后,因反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按程序进行登记,2008年7月鑫新股份起诉本公司违约,未按协议履行反担保抵押登记义务,公司收到上饶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上饶中院一审判决书后,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核查,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鉴于该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公司按相关规定于2009年4月21日进行了董事会公告(相关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1日《证券时报》)。

2、未在2008年报中披露的原因

公司于2009年3月7日如期披露2008年度报告,在2008年报的重要事项中未披露上述未决诉讼,在财务报告中亦未见对上述未决诉讼的确认或披露,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该案所涉金额未达到上市规则之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二是该案实质要害问题已经解决,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已归还中行4000万元贷款,鑫新股份担保责任业已解除,公司对鑫新股份未造成实质损害;三是公司认为双方均属江西辖区的上市公司,调解的可能性大。

3、关于该事项的整改情况

(1)积极应对诉讼,争取减少损失

2008年8月20日,本公司按照与中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已全额偿还中行的4000万元贷款,各方的债权债务、担保义务已解除。公司认为已按期归还借款,未给鑫新股份造成损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公司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法院二审于2009年7月14日开庭审理,省高院的意见为希望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所在地政府也同意介入调解,目前二审尚未判决,仍处在调解期内。若该案件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加强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杜绝违规担保

2009年8月11日,公司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按规定具体披露了该诉讼事项。

本公司再次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对该反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自查,认真学习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对公司的担保情况与对外担保的内控制度进行了梳理,截至目前本公司已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事项。

(3)高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勤勉意识

2009年8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总结,会上,刘体斌董事长再次强调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加强相应内部控制与监督的重要性,根据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未经法定审议程序,任何董事、监事、高管不得擅自签批对外担保协议,同时公司要严格遵循深交所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9年8月12日,收到江西证监局的整改通知后,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转发了整改通知。今后,公司将组织高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的培训,增强高管勤勉意识,规范运作,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三)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于2010年4月对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进行现场检查,于2010年5月13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的通知》(赣证监发[2010]93号)

整改通知主要内容:

1、独立董事需进一步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2009年董事会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机构被吸收合并并更名等议案未签署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2、公司战略、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需进一步发挥作用。公司战略、提名及薪酬等委员会2009年会议次数未达到工作细则要求。提名委员会未对董事会审议变更董事议案发表审查意见。

3、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需进一步加强。公司2009年12月30日经理办公会决定核销606万元长期应收款项,未按公司内部计提准备和核销坏账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批准。

4、年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递延所得税资产526.69万元应列入资产减值准备而误列入跨期费用;用于抵押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已归还借款相应抵押事项解除,年报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已抵押信息错误。

公司说明: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制订了整改报告。于2010年6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年报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并于2010年6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公告编号:2010-021)。

公司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

1、独立董事需进一步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2009年董事会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机构被吸收合并并更名等议案未签署事前认可意见。

情况说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变更审计机构名称事项均经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续聘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前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但未形成书面事前认可意见。

整改措施:公司已加强了独立董事与相关人员对证监发[2004]118号文《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今后独立董事将进一步严格遵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做到勤勉尽责。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2、公司战略、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需进一步发挥作用。公司战略、提名及薪酬等委员会2009年会议次数未达到工作细则要求。提名委员会未对董事会审议变更董事议案发表审查意见。

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下属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但因2009年公司董事会未具体讨论过重大战略规划,审议涉及提名、薪酬与考核议案的次数仅有一次,因而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未达到要求。

对于变更董事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各委员已在董事会召开前进行充分沟通与讨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未形成专门会议记录。

整改措施:公司已组织独立董事与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温学习,在以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中,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先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讨论和审议,主动发挥好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的决策支持作用。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3、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需进一步加强。公司2009年12月30日经理办公会决定核销606万元长期应收款项,未按公司内部计提准备和核销坏账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批准。

情况说明:公司关于计提减值与核销坏账的内控制度系2003年底制定的,该制度未明确管理层在计提减值与核销坏帐的权限,未体现实施内控制度的重要性与适用性原则,金额较小的计提与核销也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会影响决策效率。

整改措施: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简化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已于201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经营层资产管理权限的议案》,董事会决定授予经营层一定额度内的资产盘亏与坏帐核销的处置权,以及对下游用户的信用管理权。公司将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地对内控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梳理与调整。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4、年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递延所得税资产526.69万元应列入资产减值准备而误列入跨期费用;用于抵押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已归还借款相应抵押事项解除,年报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已抵押信息错误。

整改措施: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半年报、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前的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保障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四)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2010年报披露进行现场检查后,于2011年6月2日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的通知》(赣证监发[2011]108号)

整改通知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不足:(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部分权限划分没有有效衔接,导致部分权限成为真空地段。(2)应收票据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相应内部控制制度。(3)涉及财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层级过低。

2、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1)部分董事在审议涉及自身薪酬议案时未回避表决;(2)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新区房产产权证未及时办理。

公司说明: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制订了整改报告。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江西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于2011年6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公告编号:2011-030)。

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不足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股东大会对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而董事会权限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内,权限划分的结果导致净资产25%以上至总资产30%部分成为真空地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限没有有效衔接。

情况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可以行使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5%以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决策权;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

从《公司章程》上述规定来看,确实存在净资产25%以上至总资产30%部分未明确约定审批权限的情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董事会的购买、出售资产权限为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超出净资产25%的资产处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超过总资产30%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批准。

整改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第(十三)款修改为:“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事项”;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条股东大会职权1.1第(十三)款修改为:“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事项”。上述两项议案已经2011年6月15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2)公司未对应收票据的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且应收票据管理上存在漏洞,公司仅派1人保管应收票据,在票据管理上缺乏内部牵制。公司销售回款大部分为应收票据,期末应收票据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将近20%,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控制风险。

情况说明: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分设人员负责票据保管和记账,财务印鉴也另设两人分别保管。随着近年公司业务增长,应收票据存量大幅增加,公司在票据保管上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控制,防范风险。

整改措施:公司财务部门已完成岗位职责调整,将应收票据调整为由两人负责保管(一人负责保管保险柜密码,一人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做到票据管理上能够相互监督和牵制;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公司制定了《应收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司应收票据的收取、保管、背书转让、贴现托收等给予了明确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3)公司大部分涉及财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层级过低,财务部门的规定由财务部解释,不利于监督执行。

情况说明:公司在制订涉及财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时,考虑到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性和专业性,大部分由财务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整改措施:2011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对涉及财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相关制度条款由财务部解释,公司经理办公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2、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1)部分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以及涉及自身薪酬议案时未回避表决。

情况说明:公司副董事长符念平先生在审议高管薪酬时未回避表决,是由于对有关规定理解有误。公司当时考虑到符念平先生在公司所领取的薪酬系其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所得,并未作为公司高管领取薪酬,故未予以回避。

2010年2月2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中,在审议日常关联关易议案时,个别关联董事由于疏忽在填写表决票时选择了“同意”,公司在统计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时,已将其作为回避表决,未将其对该议案的表决意见计入表决结果中。

整改措施: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董事会会议文件的核查与整理工作,对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事前告知与提醒,若发现未回避情况,将及时告知并要求其重新签署,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2)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新区房产产权证未能得到及时性办理,其中部分房产已投入使用多年。

情况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房产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成,涉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6650m2,未办证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建筑名称建筑面积

(m2)

建筑造价

(万元)

建造年份验收情况
主厂房2493220002007已验收
气瓶油料库680502007已验收
公用站房19682502007已验收
机修车间14201002007已验收
培训中心43446002008已验收
研发中心1134326002008已验收
集体宿舍61707602009已验收
冲焊车间46965002010已验收
电机车间36713002010已验收
10成品仓库74268002010已验收

以上建筑采取一次规划,分步建设,前期因项目投资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均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故不能办理土地及房产等相关证件。现项目建设已基本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房产等相关证件正在办理中。

整改措施: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办证房产的监督与管理,指定专人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房产产权证的办理,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原预计该部分房产将于2011年10月底完成办证,但由于相关土地、房产证办理涉及环节较多、程序较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该部分房产证截止2012年7月6日已全部办理完毕。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毕。

江西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暴露了公司存在的一些不足,帮助公司提高了认识,对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各项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控体系,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建设,全面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五)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于2012年6月18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2012]86号)

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1、公司规定销售客户的信用额度由市场营销部调查后制定方案,经公司讨论后确定各家客户的赊销额度,财务部负责对额度进行监控;原则上赊销客户均需投保信用保险。但该控制程序2011年度在公司总部未实施。

2、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但公司未按制度规定形成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记录。

3、公司部分法律性文件制作不严谨。如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里面,通知内容却写召开“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称与内容不符,《2011年三季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获取资料名称栏却填写“半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说明公司在内控执行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应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信用审批与监控有关制度,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公司有关人员应加强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治理有水和内控管理水平,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规范“三会”运作,完善“三会”工作记录和会议记录。

公司说明的主要内容:

1、公司规定销售客户的信用额度由市场营销部调查后制定方案,经公司讨论后确定各家客户的赊销额度,财务部负责对额度进行监控;原则上赊销客户均需投保信用保险。但该控制程序2011年度在公司总部未实施。

公司说明:根据公司2009年8月22日发布实施的《公司信用管理办法》(HY/JC-04-2009)规定:原则上赊销客户均需要投保信用保险。2011年度,公司对外销售业务中,对于国外赊销客户均投了信用保险;对于国内客户,公司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符合行业惯例,考虑国内实行赊销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冰箱、冰柜整机大客户,该等客户实力强,信誉好,实际发生坏账的机率很小,而实际可能存在一定风险的小客户所占销售金额很小,而根据信保公司的规定,公司只能对国内客户全部投保而不能选择性投保,如全部投保,信用保险的成本将相当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公司本部2011年国内客户未投信用保险。根据2012年6月1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的《信用管理办法》(HY/JC-03-2012),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客户销售的授信风险管理,对一次性客户、小客户及其他高风险客户原则上不设信用期,根据成本效益的原则,信用客户不再强制要求投信用保险。

2、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但公司未按制度规定形成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记录。

公司说明:根据《总经理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形式分为月度(季度)经营分析会与经理临时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在实际工作中,公司经营分析会每月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召集召开一次,经理办公会按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目前,公司已对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的管理进行了加强,记录和整理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并在公司OA上发布。

3、公司部分法律性文件制作不严谨。如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里面,通知内容却写召开“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称与内容不符,《2011年三季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获取资料名称栏却填写“半年度报告”。

公司说明: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学习,在后续的工作中认真、仔细履行职责,加强复核检查,确保相关会议文件及法律文件准确无误,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完善“三会”工作记录和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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