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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30版)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2011年4月22日,由于中核钛白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事实,中核钛白的债权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正式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交文件,依法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重整。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裁定书,正式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中核钛白实施破产重整的申请。2012年1月12日,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嘉峪关市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持有的中核钛白76,479,232股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收购人,其中:转让给金星钛白自然人股东李建锋3000万股、陈富强800万股、胡建龙700万股;转让给财务投资者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股;转让给财务投资者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1,479,232股。中国信达转让中核钛白股权取得的部分股权转让款将用于支付中核钛白职工经济补偿金及提高小额债权组的清偿率。通过实施此次破产重整,有利于解决中核钛白面临的债务压力,有利于中核钛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其在中核钛白所拥有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按照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中国信达以3.3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中核钛白76,479,232股A股股份转让给收购人。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嘉峪关市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7月28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中核钛白重整计划。嘉峪关市法院在2012年7月31日以(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中核钛白重整计划,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 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持有中核钛白 76,479,2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2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中核钛白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中核钛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信达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中国信达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嘉破字第01-5号 4、股份转让合同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2012年8月1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66号 通讯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66号 邮政编码: 430056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66号 (三)注册资本:3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174986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八)主要经营范围:工业厂房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物业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九)经营期限:2009年12月10日至2029年12月10日 (十)税务登记证号码:鄂地税武字420101698311205号 (十一)主要股东:
(十二)通讯方式: 邮编:430056 电话:027-84472722 传真:027-844727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国庆与裴耀彩均无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召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持有的中核钛白10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将以股权转让款承担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协助中核钛白解决部分偿债资金来源。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机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其在中核钛白所拥有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按照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受让中国信达所持中核钛白1000万股股份,受让价格为3.3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中核钛白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6%。 二、 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法院裁定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12年7月31日。 3、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一次出资人会议上,因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该计划不违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1000万股中核钛白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00万元。 3、付款安排 乙方已于2012年7月3日向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了对于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金880万元。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转让价款3,30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880万元,将剩余转让价款2,420万元一次性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 4、过户登记 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力争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5、承诺 乙方承诺,自受让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抵债、法院调解或执行、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6、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签署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并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由于出让人在本次权益调整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因此,不存在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截至该报告书签署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现有股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含股票停牌期间),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中核钛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普瑞斯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普瑞斯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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