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66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东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中核钛白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7月27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本公司")召开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召开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0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将做如下调整: 1、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2、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3,147.9232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财务投资人。其中,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2,147.9232万股,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1,000万股。 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让方分别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李建锋将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其15.79%的股份;陈富强持有800万股,占4.21%;胡建龙持有700万股,占3.68%(上述三人在本次转让中采取一致行动,合计持有中核钛白4500万股,占中核钛白总股本的23.68%);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147.9232万股,占11.31%,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0万股,占5.26%,成为中核钛白的第四大股东;陈富强持有800万股,占4.21%;胡建龙持有700万股,占3.68%;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国信达将不再持有中核钛白的股份。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等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中国信达、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通讯地址: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邮政编码: 430071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住 所: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三)注册资本:1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何巍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000147819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42453-X (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八)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科技、房地产、能源、市政道路工程的投资、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九)经营期限:200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 (十)税务登记证号码:鄂国地税武字42010679242453X号 (十一)主要股东:
(十二)通讯方式: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269960 传真:027-9726995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注1:何巍:担任中国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注2:张世学:担任武汉域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召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持有的中核钛白2147.92万股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将以股权转让款承担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协助中核钛白解决部分偿债资金来源。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机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其在中核钛白所拥有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按照嘉峪关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受让中国信达所持中核钛白2147.9232万股A股股份,受让价格为3.3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中核钛白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核钛白2147.9232万股,占公司股权总额的11.30%。 二、 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法院裁定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12年7月31日。 3、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一次出资人会议上,因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该计划不违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2,147.9232万股中核钛白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88.1466万元。 3、付款安排 乙方已于2012年7月4日向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了对于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金1,890.1724万元。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转让价款7,088.146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890.1724万元,将剩余转让价款5,197.9742万元一次性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 4、过户登记 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力争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5、承诺 乙方承诺,自受让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抵债、法院调解或执行、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6、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签署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并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由于出让人在本次权益调整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因此,不存在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截至该报告书签署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现有股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含股票停牌期间),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中核钛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九洲弘羊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九洲弘羊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4、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1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零壹亿肆仟零贰万肆仟零叁拾伍元整 (四)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1562 (六)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七)主要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九)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1710924945 (十)主要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Financial Holdings. (十一)通讯方式: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编:100031 电话:010-63080000 传真:010-630805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下转D31版)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