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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2-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ST钛白

股 票 代 码:002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北路6-6-5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富强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政肃路151弄85号102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建龙

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王桥村234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八月

声 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自然人李建锋、陈富强及胡建龙。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2012年7月27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以3.3元/股转让给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破字第01-5号《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中核钛白/*ST钛白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然人李建锋先生、陈富强先生、胡建龙先生
金星钛白/托管方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豪普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盐城福泰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正坤贸易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出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四〇四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山东东佳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以3.3元/股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重整计划草案》经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嘉峪关法院/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裁定书裁定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财务顾问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李建锋

(一)基本情况

姓名李建锋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6906070816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北路6-6-5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通讯方式Lijianfeng2100@163.com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任职单位存在的产权关系

起止时间职务任职单位股权关系
2005.10-今董事长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2008.5-今执行董事无锡锡宝投资有限公司96.25%
2009.5-2011.7董事长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
2011.3-今总经理、董事长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47.4583%
2011.9-2012.8总经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注:金星钛白、无锡豪普、锡宝投资及中核钛白企业情况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道恩钛业成立于2007年7月,住所为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和平北路道恩经济园区,主营钛白粉生产经营。目前,李建锋先生不持有道恩钛业股权。

李建锋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注册资本为139,701,426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新化路1号,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工业硫酸(有效期至2016年9月19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钛白粉、硫酸亚铁、改性聚丙烯酰胺、余热发电、硫酸渣、砂滤水,化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工程设计,化工设备设计、加工制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

目前,李建锋先生持有金星钛白47.4583%的股权,为金星钛白第一大股东,并担任金星钛白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工业园区,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无机粉体填料、氯化法钛白粉、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纳米钛材料、钛金属、销售本公司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明经营)。

无锡豪普为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金星钛白持有无锡豪普75%的股权。目前,李建锋先生担任无锡豪普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

3、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国峰,公司住址为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福泰路,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硫酸法高档金红石型钛白粉)生产。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硫酸亚铁)、化工机械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盐城福泰为金星钛白的全资子公司。

4、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浦建忠,公司经营场所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大道南路259号福昌工业园综合楼一楼,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钛白粉、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正坤贸易为金星钛白的全资子公司。

5、无锡锡宝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锡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锡宝投资)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蒿山村,公司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李建锋先生持有锡宝投资96.25%的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持有锡宝投资3.75%的股权。目前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相关注销程序正在办理中。

6、无锡宝腾国贸有限公司

无锡宝腾国贸有限公司(下称宝腾国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鑫安路107号,经营范围:钛白粉,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李建锋先生持有宝腾国贸21.75%的股权,郑志锋先生持有宝腾国贸78.25%的股权。目前该公司已无实际生产经营,相关注销程序正在办理中。

7、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下称锡宝钛业)的前身为锡山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注册资本为120万元。2001年6月10日,锡山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将公司名称由“锡山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锡宝钛业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蒿山,经营范围:钛白粉,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李建锋先生对锡宝钛业形成实际控制,其持有锡宝钛业25.87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仍在办理中),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持有21.75%的股权。受政府规划拆迁影响,锡宝钛业已于2007年6月停产,相关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8、无锡普华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普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投资)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光明村,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李建锋先生持有普华投资51%的股权。李建锋先生担任普华投资的执行董事。由于普华投资已无实际业务,股东决定对其予以注销。目前,相关注销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李建锋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本1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方丁,公司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西津西路916号,公司经营范围:钛白粉、硫酸西铁的生产、批发零售、研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的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011年9月起,金星钛白对中核钛白进行整体托管经营,李建锋先生担任中核钛白总经理职务。

2、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宝来投资)前身无锡市宝来颜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2007年9月11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下发“(02832306-1)名称变更[2007]第09100001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无锡市宝来颜料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晓红。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鑫安路107号,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目前,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持有宝来投资78.41%股权。

3、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

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下称黑珍珠氧化铁)前身为锡山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1年5月22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下发“(2001)锡工商名称第01002001051800249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丁学文,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公司经营范围:氧化铁系列的生产;五金交电,建材的销售。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宝来投资持有黑珍珠氧化铁100%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通过宝来投资实际控制黑珍珠氧化铁。

4、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

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宝聚)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军,公司住址为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南江路5号,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生产(颜料(氧化铁)加工、销售)。

宝来投资持有南通宝聚51%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通过宝来投资实际控制南通宝聚。

5、盐城海通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海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化工)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晓东(何晓红之弟),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生产(氧化铁黑颜料、氧化铁黄颜料、氧化铁红颜料);五金产品(除电动三轮车)、建材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宝来投资持有海通化工40%股权,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持有海通化工60%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是海通化工的实际控制人。

6、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宏丰)成立于1999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玉峰,公司住所为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泾村,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销售:二氧化钛(钛白粉)。

李玉峰先生(李建锋之弟)持有苏州宏丰64%的股权。受苏州市相关环保政策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停止生产经营。

7、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

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虹光塑胶)成立于2003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晓东(何晓红之弟),住所为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桥堍,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塑料粒子、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及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何晓东先生(何晓红之弟)持有虹光塑胶60%股权,蒋海燕女士持有虹光塑胶40%股权。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将对虹光塑胶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钛白粉的生产经营。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陈富强

(一)基本情况

姓名陈富强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722197209190012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政肃路151弄85号102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通讯方式tt5188@vip.sina.com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已取得新加坡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任职单位存在的产权关系
起止时间职务任职单位股权关系
2005.1-2010.7副总经理新加坡德润投资有限公司
2007.6-2010.7董事长、总经理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
2010.4-2011.3董事长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13.0278%
2011.3-今副董事长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13.0278%

注:新加坡德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新加坡,主营业务为投资及贸易。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马鞍山,主营业务为码头、港口工程建设。金星钛白基本情况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二)陈富强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无。

(三)陈富强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持有金星钛白13.0278%的股权,目前担任金星钛白副董事长。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担任无锡豪普董事。

3、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担任盐城福泰董事。

4、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三、胡建龙

(一)基本情况

姓名胡建龙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225196903272057
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王桥村234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沪南路9828号
通讯方式hjl-sunrun@163.com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任职单位存在的产权关系
起止时间职务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1998.1-今总经理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50.065%
2011.9-2012.8副总经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注: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情况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胡建龙”之“(二)胡建龙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中核钛白情况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胡建龙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二)胡建龙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1、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信润实业)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建龙,公司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的生产、加工、销售,机电设备的销售,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胡建龙先生持有信润实业50.065%的股权,并担任信润实业总经理职务。

(三)胡建龙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胡建龙先生持有金星钛白9.3056%的股权。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3、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4、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5、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三)李建锋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胡建龙先生目前担任中核钛白副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先生、陈富强先生及胡建龙先生目前为中核钛白托管方金星钛白的股东,三人分别持有金星钛白47.4583%、13.0278%及9.3056%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先生、陈富强先生及胡建龙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构成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金融机构达到或超过该金融机构总股本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背景

因中核钛白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同时中核钛白自身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师对中核钛白200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上述原因,自2010年4月19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中核钛白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中核钛白存在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

2011年1月4日,中核钛白收到股东中核四○四有限公司《关于豁免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通知》(公司财发【2010】719号),豁免中核钛白1.37亿元债务,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依靠此项非经常性损益,中核钛白2010年度实现盈利,避免了暂停上市局面的出现,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1年1月20日,中核钛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委托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整体资产实施托管经营的议案》的议案,2011年2月18日,中核钛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决议,决定引入山东东佳对公司进行托管经营,托管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8月31日。2011年7月6日,中核钛白接到山东东佳《关于资产托管相关事宜的通知》,山东东佳决定在托管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托管。

经中核钛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金星钛白作为新的托管方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整体托管中核钛白。托管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经管理人申请,2011年12月2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民重整字第01-3号《决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履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即继续委托公司现托管方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实施托管经营。

2011年4月22日,由于中核钛白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之事实,中核钛白的债权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正式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交文件,依法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重整。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裁定书,正式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中核钛白实施破产重整的申请,同时出具(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裁定书,裁定中核钛白重整,并指定中核钛白清算组为中核钛白管理人。

2012年1月12日,管理人召开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2012年7月27日,管理人召开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由于中核钛白地处核基地,企业及职工的稳定对核基地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核钛白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引入资质优秀、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并对钛白行业的经营管理具有丰富经验的重组方是解决中核钛白困境的最优选择。

为了吸引重组方,并将其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扩大中核钛白生产规模,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重塑中核钛白品牌优势,从根本上改变中核钛白面临的经营困境,提升自身经营能力,最终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中核钛白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将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及胡建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此次权益变动后,中核钛白将尽快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金星钛白其他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金星钛白100%的股权,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迅速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业务结构、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未来处置权益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建锋先生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将尽快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的钛白资产,从根本上解决中核钛白面临的困境。对于后续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详细计划,待具体计划形成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持有中核钛白的股份。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及法院裁定,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以3.3元/股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股权受让完成后,李建锋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5.79%,陈富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4.21%,胡建龙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3.68%。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破字第01—5号《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中核钛白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情况如下:

1、作出裁定的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12年7月31日。

3、作出裁定的案由: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7月28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中核钛白管理人收到裁定的时间:2012年7月31日。

5、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一次出资人会议上,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情况为:1、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共2家债权人,债权金额91,265,298.68元,出席会议债权人2家,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比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91,265,298.6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100%;2、普通债权人组共2家债权人,债权金额159,671,586.66元,出席会议有2家,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比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普通债权金额159,671,586.6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100%;3、小额债权组共有163家债权人,债权金额71,099,440.84元,出席债权人共有149家,表决同意144家,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96.64%,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小额债权金额67,038,271.3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94.29%;4、职工债权组49家债权人,债权金额168,836.82元,出席49家,表决同意49家,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100%;同意的职工债权人所代表职工债权金额168,836.8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100%。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为:投同意票的股东代表有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923.93万股;投反对票的股东代表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投弃权票的股东代表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100%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因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该计划不违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

1、李建锋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的协议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李建锋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锋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转D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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