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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12-028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2年5月7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董事会已督促经营层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目前公司生产平稳,各项内部挖潜工作深入开展,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已实现扭亏为盈。公司预计2012年半年度将继续实现盈利,有关内容详见2012年7月1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公告。 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恢复上市的相关条件,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12-029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公司于2012年7月22日以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 2、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司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与地点于2012年8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 3、会议应到董事五人,亲自出席五人(赵友永先生、张柏龙先生、孙洪武先生、孔小文女士、刘小清女士)。 4、会议由赵友永董事长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公司章程修正案(有关内容详见附件)(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修订第七十七条 由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 7、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12-030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8月20日上午10时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8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有合法性和完备性。 2、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逐一列明) (1)公司章程修正案 内容详见2012年8月3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持单位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持深圳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16日至8月19日; 3、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 4.对受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后附)、授权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不适用。 五、其他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罗国建 联系电话:0432-63398722 15071696188 联系传真:0432-63398756 020-38697051 2、股东(或代理人)与会费用自理。 3、若有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 是否具有表决权: 对股东大会各项议程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若不作具体指示,则应注明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愿表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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