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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2-03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2年8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关于现金分红的细化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涉及公司利润分配的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原内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公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五)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二条全部条款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可供分配利润遵循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且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至少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1)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由董事会公开征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的方式;

(3)由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的方式;

(4)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征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的方式。

2、公司因没有满足前述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原内容为: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五条全部条款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善发生圈套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修改后的章程详见2012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授权董事长周一峰女士有权按照工商登记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签署出具文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转让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光”)全部持有的51%股权以204万人民币的对价转让给马国海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41127196912194816)。具体事项如下:

1、安徽明光概况:安徽明光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2011年5月16日,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出资239万元收购《安徽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其中,以121.84 万元受让马新所持有的26%股权,以117.16 万元受让马洪峰所持有的25%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前,安徽明光持有明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00万元,住所为明光市招信镇工农村山后路204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新,经营范围为:燃气灶具、钢瓶销售。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东华汽车20451
马国海19649
合计400100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91.68万元,总负债0.00万元,所有者权益391.68万元;2011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1.02万元,实现净利润-8.32万元。

2、定价基础:本次交易在市场价值评估的基础,参照安徽明光的账面净资产,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确定。受让方除支付204万元股权转让款外,另退还前期及项目投入款62万元给东华汽车。

3、交易背景和影响:由于该项目推进困难,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考虑到公司项目发展管理需要,经交易双方达成友好共识,将安徽明光转让给马国海先生。安徽明光转让后,有利于公司继续集中精力推进新的汽车加气站点项目建设。

4、受让方概况:受让人马国海先生为自然人,受让前持有安徽明光49%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马国海持有安徽明光100%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综合信用授信额度,其中:5亿元为原有额度继续申请,23亿元为新增额度申请,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金融机构现授信额度

(人民币亿元)

项目授信方式期限原授信额度

(人民币亿元)

东华能源中信银行南京分行9.5综合授信信用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南京东华中信银行南京分行1.5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0.5
宁波百地年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大榭支行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2.5
宁波百地年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综合授信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合计28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51.86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2 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17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2 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请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详见2012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2-03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 拟向有关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拟向有关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详细情况如下:

被担保单位金融机构金额

(人民币亿元)

项目期限原授信额度

(人民币亿元)

宁波百地年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大榭支行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宁波百地年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2.5
宁波百地年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南京东华中信银行南京分行1.5东华能源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0.5
合计18.5  

二、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的转口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8,908.27万元,总负债55,117.75万元(均为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为93.57%。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2,049.72万元,净利润2,124.14万元。

2、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原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因宁波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审批的需要及保障公司的投资权益,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定向增发方案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丙烷、丁烷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等,已完成了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交割和变更手续,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峰;注册资本:6,395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液化石油气;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液化气批发;提供港口经营服务;限在自有基地站装卸、仓储液化石油气;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81,513.53万元,总负债60,130.3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77%。所有者权益21,383.19万元;2011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419.81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511.34万元,实现净利润-3,258.5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南京东华、宁波百地年与各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债权。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宁波百地年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合计总金额不超过18.5亿人民币。本次担保的期限为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两个拥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5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上述担保为期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100%的股权,上述两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本次所担保银行授信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

宁波百地年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深水海码头资源稀缺,是我国单体LPG仓储规模最大,又同时具备进口LPG第一港卸货条件的公司。由于此前该公司一直以仓储服务为主,未开展液化石油气的进出口和销售业务,现计划以该公司为平台,进一步大力拓展液化石油气的进出口、转口、囤货,以及浙江和沿海地区的国内销售业务;同时,投资建设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为此,新增银行授信申请额度较大。本次所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包括为本次丙烷制丙烯项目在内的LPG石化深加工业务提供稳定持续及时的原材料供应等。为此,资金使用安全,回款稳定可靠。

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很小,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4,480万元,东华能源为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8,610万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的实际担保金额为0万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23,090万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8.5亿担保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成立证明;

3、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成立证明;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2-03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已刊登于2012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13: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15:00至2012年8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4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南京管理部会议室(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2012年8月14日(星期二)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给予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邮编: 210042

信函登记名称:东华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时间:2012年8月20日9:00-16:30。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221 投票简称:东华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

②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一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的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一中的子议案1.1,1.02元代表议案一中的子议案1.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序号议案对应申报价格
 总议案100.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2.00
《关于给予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3.00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次日方可使用,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15:00至8月21日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会务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许向红、陈圆圆。

联系电话:025-86819806 0512-58322508 传真0512-58728098

通讯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邮编: 210042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2、《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3、《关于给予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件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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