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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31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6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6日9:30-11:30,13:00-15:00。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86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8,00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8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沈凯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25842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1760股,占0.01%。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标的股票来源;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除陆永健先生外);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5)激励对象陆永健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2802324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99.07%;反对238400股,占0.84%;弃权23660股,占0.09%,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和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本项议案表决。 (6)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7)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同意25841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38400股,占0.09%;弃权 32160股,占0.01%。 (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 34260股,占0.01%。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同意25841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42760股,占0.01%。 (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12)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34260股,占0.01%。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意25842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227800股,占0.09%;弃权 34260股,占0.01%。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5814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149800股,占0.06%;弃权389440股,占0.15 %。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5814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160400股,占0.06%;弃权 378840股,占0.15%。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581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8%;反对149800股,占0.06%;弃权409960股,占0.16%。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和叶彦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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