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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0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集团)目前持有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股份或本公司)8181818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0.23%,为本公司相对控股股东。

本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1日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2011-024),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先生、董事梁少勋先生,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公司已于2012年4月27日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2012-023),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亦因涉嫌天健集团上述案件,于2011年9月16日办理取保候审至今。

本公司已于2012年6月 11日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2012-033),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涉嫌挪用资金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有关方面送达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新检刑诉字(2012)404号《起诉书》(副本),对天健集团以及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单位行贿罪,对梁广义、梁伟东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现将《起诉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单位天健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河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广义,系天健集团董事长。

被告人梁广义,系天健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美达股份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梁伟东,系天健集团董事、总经理、美达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新会德华尼龙切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梁少勋,系天健集团副董事长、美达股份董事。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天健集团于2002年8月份,通过公开拍卖成功竞拍到美达股份81818182股法人股,并支付了3500万元拍卖定金。因资金紧张,天健集团向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另案处理)提出帮忙贷款购买上述股票,并承诺将天健集团所持有的美达股份利润的20%给予林建忠。2002年10月份,林建忠违反有关规定,向天健集团合共发放1.7亿元贷款。天健集团将上述贷款大部分用于购买了美达股份81818182股法人股。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陆续归还上述贷款。

天健集团分别于2003年8月份及2005年4月份,以其全资子公司江门市新会天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投资公司)、江门市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公司)的名义购买得美达股份合共3000万法人股。

天健集团于2005年5月,由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与林建忠共同签署书面承诺书,约定天健集团所持有的美达股份利润的20%属于林建忠。

天健集团于2007年5月,将天健投资公司、新力投资公司所持有的3000万美达股份股票卖出。于2007年5月25日提取4000万元支付给林建忠成立的广州市德林商贸有限公司。

二、挪用资金罪

梁广义、梁伟东在任美达股份董事长、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德华公司采购钢材、设备的名义,先后于2005年4月6日、11日从德华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划款800万元、900万元到珠海市海俊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俊铭公司),再由海俊铭公司将上述款项划款到新力投资公司。新力投资公司将上述1700万元中的1590万元购买美达股份1500万股。2005年7月份,上述挪用的1700万元归还德华公司。2007年5月新力投资公司抛售上述股票套现,其中4000万元用于天健集团行贿林建忠,其余款项大部分用于天健集团下属公司。

新会检察院认为,天健集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梁广义、梁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公司已于2012年6月9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034),天健集团梁广义(授权委托人张崇彬)与梁伟东于2012年6月8日签订《梁广义及梁少勋及梁伟东 关于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析产总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梁伟东将成为天健集团以及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现双方仍在就该协议所涉分配事宜,开展工作。因上述事项涉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

2012年2月20日以及2012年6月15日,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根据选举结果,梁广义、梁少勋已不担任本公司董事,梁伟东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1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于2012年8月6日以传真表决方式进行。2012年7月31日,本公司以书面送达或邮件方式通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7名,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咨询网,网址:www.cninfo.com.cn。

2、《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2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由公司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8月25日10:00-11:00。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20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现场会议地点:本公司2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会议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2.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披露情况:有关内容见2012年8月7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内容见本通知附件)和持股凭证。

(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请于2012年8月24日15:00前,将签妥的《授权委托书》传真至本公司办公室备查(会场正式报到时出具相关原件)。

2.现场登记时间:2012年8月25日9:30--9:55

3.登记地点:本公司股东大会会场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江门新会区江会路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529100

电话:07506103091、07506107981

传真:07506107975

联系人:谭景熙 胡振华

2.会议费用:股东自理

五、备查文件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7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本人)按以下权限行使表决权。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书签发日期: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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