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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公告编号:ls2012-A29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8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做如下修正: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照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每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低于0.1元;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或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由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2、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政策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详细讨论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二条做如下修正: 《公司章程》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256号《关于同意设立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6)380号《转发<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0001103361。 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256号《关于同意设立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6)380号《转发<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09569。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12年8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2012年8月7日的《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ls2012-A30)。 特此公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08月07日
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编号:ls2012-A30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2年8月22日上午9:3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是现场表决方式。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8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律师。 7、召开地点:苏州市南门东二路4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有关议案内容详见刊载于2012年8月7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ls2012-A29)。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须持股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至登记地址登记或可以以传真及信函方式登记(登记日期以送达日为准);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3、登记地址:苏州市南门东二路4号(邮编:215007);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行使表决权人出席会议除了股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南门东二路4号(邮编:215007) 电话:0512-68241551; 传真:0512-68245551 联系人:周微微、陆枢壕 2、会议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六、授权委托书 详见附件。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7日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人)(股东姓名): ,证券账号: 。持有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 股,现委托(姓名) 为本公司(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公司(人)出席2012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南门东二路4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大会上代表本公司(人),依照下列指示对股东大会所列议决事项表决投票,如无指示,则由代理人酌情决定投票。
委托授权人(签名): 委托授权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2年8月 日 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委托任何委托代理人姓名。 2、如投票同意任何议案,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同意的股数,如投票反对任何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反对的股数,如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填写弃权的股数。 3、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授权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由董事长、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人签署。 4、本授权委托书并不妨碍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届时对原代理人的委托则无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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