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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2-43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8月6日(星期一)下午13:30 4、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17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7、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8人,代表股份471,503,001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6.3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琛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471,503,0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71,503,0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蔡铭春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471,503,0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琛律师、徐志豪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2-44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8月1日以电话、传真和的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于2012年8月6日下午15:00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蔡铭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蔡铭春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蔡铭春先生的简历刊登在2012年7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8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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