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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9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7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于2012年8月4日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华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进行的,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长久的发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能够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2-020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下午14:00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2012年8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17日。于2012年8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现场会议的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本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刊登于2012年8月7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单位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括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传真或信函须在2012年8月20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90

2、投票简称:金智投票

3、投票时间:2012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金智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如下:

表决事项对应委托价格
总议案100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1.00
2、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0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华美芳、李瑾

联系电话:025-52762230,025-52762205

传 真:025-52762929

地 址: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邮编211100)

2、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7日

附件: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参会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股东帐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赞成反对弃权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2、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内划“○”或“√”作出指示;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

2、以上股东参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8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7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于2012年8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充分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正案》见本公告附件。

修订后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全文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12年8月24日下午14:00在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两项议案。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刊登于2012年8月7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7日

附件: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充分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修订后的内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并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传真、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并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说明理由,经董事会审议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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