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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2-047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2年8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5日-2012年8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5日下午15:00 至2012年8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2年7 月1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608,9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949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058,5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50,33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75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406,72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09%;反对票3,20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0,386,88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7%;反对票3,220,0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4%;弃权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郭雪青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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