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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4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2年7 月30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3日上午 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其余8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本次章程修正案的详细情况见附件,修改后章程请参阅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2-043)。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宏达新材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现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及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细内容 如下: 将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根据合并和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基数且比例不低于该基数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在当年业绩亏损或公司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 2、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或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4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8月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形成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 :2012年8月22日 上午9:00时 (二)会议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五)会议期限:半天 (六)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5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2年8 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2012年8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一)现场登记时间:2012年8月21日 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证券部,邮编:212200。 五、本次会议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3359032 传真:0511-83365478 联系地址: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证券部 邮政编码:212200 联系人:朱恩伟、尹海 电子邮箱:zew@hongda-chemical.com (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附:回执及授权委托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回 执 截止2012年 8 月15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 股,拟参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说明: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请注明“回避表决”。) 特别说明事项: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3)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4)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5)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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