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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公告编号:2012-035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已于2012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5日上午9:00在公司会所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167,402,3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510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小平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指派邱家宇律师、尹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袁成栋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7,402,3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邱家宇律师、尹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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