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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2-26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7日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主持人:江永红董事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0,509,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40,50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现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及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2012年7月21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许成宝、王长平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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