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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铁岭新城 证券代码:000809 公告编号:2012-042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7日(星期二)上午10:00。 2、 召开地点:铁岭市新城区金鹰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广林先生。 6、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22,767,4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6.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2,767,47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祖龙、程劲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祖龙、程劲松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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