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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2-021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成立。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一致审议通过《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12年8月24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宁波市箕漕街76号凯利大酒店召开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2-022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

3、会议地点:凯利大酒店(宁波市箕漕街7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被邀请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议案具体内容刊登于2012年8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2年8月21日

2、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3、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证券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以现场登记,或用传真、信函等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宁波的时间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期半天,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本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天封大厦15楼 邮编:315010

电话:0574-87312566 传真:0574-87310668

联系人:吴小姐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投票意见: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是 □否

1、委托股东(公章/签名): 2、委托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章):

3、委托股东(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4、委托持有股数: 5、委托股东股票帐号:

6、受托人(签章): 7、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8、委托日期: 9、委托期限: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宁波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甬证监发[2012]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章程》第七十七条增加一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情形,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原分为“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等三节,现根据需要另设一节“利润分配”,即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三节“内部审计”、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上述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移至第二节“利润分配”,同时,根据要求,对第二节内容进行补充。

修订后,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条款由原来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缩减至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第三节“内部审计”和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第二节“利润分配”内容如下: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其他需要公司及时支付的大笔现金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综合公司发展战略、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意愿等因素后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年度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经上述调整后,之后的章节的条款顺序做相应的变动。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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