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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2-02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煤制氢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2年8月6日,本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在安徽省安庆市共同签署了安徽曙光化工集团改造升级工程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制氢项目(以下简称"安庆曙光煤制氢项目"或"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盖章后即刻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项目建设工期自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 3、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项目气化、低温甲醇洗、甲醇合成等工艺包由曙光股份负责提供。本公司不存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采购等业务能力的风险。本合同可能存在着不可抗力等风险。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曙光股份成立于1994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余永发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住所在安庆市腈北路47号,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自产的氰化钠、氰化钾及后续加工和相关产品。 本公司与曙光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曙光股份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于2012年8月6日,经双方共同签署盖章后即刻生效。合同约定,曙光股份委托本公司承担安庆曙光煤制氢项目EPC总承包工作,即负责合同工厂界区内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至机械竣工,提供上述工作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并为合同工厂联运试车、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等。本项目主要制取氢气和合成气,有效气设计生产能力为85500Nm3/h。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设备材料费、建安工程等采购成本为144363.90万元,总承包管理费用3381.10万元,其他费用2255.00万元,上述合同价款由曙光股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条件进行支付,即按项目进展状态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建设工期自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工程建设地点在安徽省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化工区)。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曙光股份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文件及资料,履行付款、竣工结算义务,以及应负责的其它工作;本公司应根据本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对合同装置工程的进度、质量等负责,并保证在遵守中国政府各项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等前提下,安全、有效地完成合同工厂的建设。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占本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3.93%;本合同履行期限为19.5个月,年均合同价格占本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34%。鉴于先期将开展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筹备等工作,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业绩可能不构成重大的影响,对以后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煤化工领域的工程建设业绩。 本公司与曙光股份签订上述EPC总承包合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本公司与曙光股份签订上述EPC总承包合同系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分析 1、关于曙光股份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曙光股份具备了履行本EPC总承包合同的能力。 曙光股份系由安庆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三家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高纯度固体氰化钠生产基地。曙光股份分别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先后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安徽省环保先进企业"等称号,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本项目将为中石化安庆分公司配套供氢,作为中石化安庆分公司氢源的补充和备用,现已分别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前期、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备案或批复。 2、关于本公司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承担本EPC总承包合同项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所有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本公司是以原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现代科技型工程公司,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内首家股份制企业,于2007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专业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艺研发、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指导、监理、项目管理承包、工程总承包等业务,拥有化工、石油化工、市政、建筑、环保等10多项国家甲级资质和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以及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本公司(含主发起人)近50年来,累计完成各类大、中型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1000多项,其中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工程总承包银钥匙奖、优秀工程监理单位等省部级以上奖励200多项。 六、见证律师关于签订本EPC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曙光股份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本合同业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合同形式完备,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合同真实、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之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2]第99号)全文发布于2012年8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公司将按《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曙光股份签订的安庆曙光煤制氢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2、本公司董事会关于安庆曙光煤制氢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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