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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2-0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31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2年8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陈学军、Rudolf Maier、王晓东、欧建斌、葛颂平、陈玉东、华婉蓉、杜芳慈、俞小莉、邢敏、张洪发),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一致同意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2-03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31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2年8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时兴元先生、高国元先生、刘进军先生),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2-03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会议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7日下午14:00。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5、会议出席对象: (1)、2012年8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人民西路10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的相关公告已刊登在2012年8月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2年8月21日和22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 (三)、登记地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人民西路107号 邮政编码:214031 联系电话:0510-82719579 传 真:0510-82751025 联 系 人:周卫星、严国红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正楷体)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单位)承担。
说明: 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及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的要求,结合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在保持稳定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健全完善分红政策,公司对原《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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