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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2-38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及相关项目情况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14号"文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19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64元,共募集资金54,93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231.22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3,700.37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7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067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芭田")、贵港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芭田")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世纪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一)本公司、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徐州芭田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0666270,截止201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15,16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徐州芭田年产60万吨缓释肥及35万台种肥一体播种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 2、徐州芭田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880100004468,截止201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19,301.17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徐州芭田灌溉施肥项目-年产10万吨料浆全溶灌溉复合肥、20万吨高塔全溶灌溉复合肥及年推广100万亩灌溉施肥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 3、贵港芭田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世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17273810301,截止201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8,46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贵港芭田灌溉施肥项目-年产12万吨粉状水溶性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 4、贵港芭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15200052518416,截止201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2,299.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贵港芭田年产20万吨有机肥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 5、贵港芭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3200040020581,截止201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8,46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贵港芭田灌溉施肥项目-年产12万吨粉状水溶性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 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可在报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信建投。本公司、徐州芭田(贵港芭田)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本公司、上述各银行、徐州芭田(贵港芭田)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上述各银行和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涛、陈友新可以随时到专户查询、复印徐州芭田(贵港芭田)专户的资料;专户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徐州芭田(贵港芭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徐州芭田(贵港芭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本公司、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徐州芭田(贵港芭田)在本公司的同意下,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向本公司、上述各银行、徐州芭田(贵港芭田)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查询和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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