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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2临-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拟投资收购屏南旺坑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2:30时。

  3、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6日至8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6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罗红专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149人、代表股份217194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290%。

  其中,现场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98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091%;

  网络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148人、代表股份18724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9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政、刘荣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拟投资收购屏南旺坑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7194321股,同意14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69%;反对183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4364%;弃权19872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4967%。

  其中:①参加现场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8470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1984700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724321股,同意145211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7755%;反对1832332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8584%;弃权25579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661%。

  2)表决结果:议案未通过。

  2、审议《关于聘请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7194321股,同意20163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2.8381%;反对5258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4211%;弃权1029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7408%。

  其中:①参加现场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8470000股,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724321股,同意3169012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9246%;反对5258511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8.0839%;弃权10296798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4.9916%。

  2)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政、刘荣海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 闽创见字第05021-18号)。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闽创见字第05021-18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郭政、刘荣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作出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7日下午在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红专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作出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373,00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194,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29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为2012年7月31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8,4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48名,均为2012年7月31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24,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99%。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12年7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了《关于拟投资收购屏南旺坑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145,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反对此议案的有18,32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64%;弃权198,725,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67%。

  《关于拟投资收购屏南旺坑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审议了《关于聘请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201,639,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81%;反对此议案的有5,258,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1%;弃权10,296,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08%。

  《关于聘请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郭 政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荣海___________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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