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8月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9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大视野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环 球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专 题
   第B004版:公 司
   第C001版:C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
   第D061版:信息披露
   第D062版:信息披露
   第D063版:信息披露
   第D064版:信息披露
   第D065版:信息披露
   第D066版:信息披露
   第D067版:信息披露
   第D068版:信息披露
   第D069版:信息披露
   第D070版:信息披露
   第D071版:信息披露
   第D072版:信息披露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