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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2-035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8月6日,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与永旺永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 "甲方"或"永旺永乐")、三菱日联融资租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 "乙方"或"三菱日联")在日本东京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向书主要内容 1、中国环保节能领域属中日两国间交流合作重要领域。三方愿意加强三家公司相互合作关系,在此领域针对永旺在中国的商业设施提供节能改造投资服务。 2、在已签约的首个项目(永旺顺德购物中心ESCO项目)中总结经验,未来,各方将在制定ESCO方案与分布式能源站方案; 探讨验证节能效果所需的测定方法,评价方法;ESCO金融体系的策划与可行性论证;节能技术上进行交流合作。 二、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永旺永乐隶属于永旺集团,是拥有大型商业设施的经营技术和大型商业设施的管理技术的企业。永旺集团为日本最大的零售商,拥有JUSCO(吉之岛)等多种零售业态及品牌。三菱日联为日本三菱集团下属企业,提供多种融资及租赁服务。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后,有利于结合各方在技术、节能服务、融资筹划上的优势,构建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为永旺在中国的商业设施提供更好的节能改造投资服务。对公司更好地推广建筑节能投资服务业务,更好地完善商业模式也有着积极作用。 三、风险提示 本合作意向书属于意向性合作协议,仅限于促进三方的合作意向,对公司的当期业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2-036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9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达实智能大厦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林步东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163,31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宋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56,163,3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56,163,3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56,163,3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56,163,3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上述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请见2012年7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及宋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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