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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32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4,000,000股;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8月15日; ● 本次上市后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234,000,000股。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3号”文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电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000,000股,其中网上发行的60,000,000股已于2011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网下发行的15,000,000股已于2011年11月8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215,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90,000,000股。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48,000,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 二、公司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毛彩虹女士、胡生先生等3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虞海娟女士、徐斌先生等2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陆永华先生、胡生先生、虞海娟女士、徐斌先生等4人承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4、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增资公司之日(2010年6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安排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本次有24,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将于2012年8月15日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8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0%;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000,000股,占林洋电子股本总额的2.59%。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流通股2,400万股A股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上市流通申请书; 2、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3、有关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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