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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2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其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22,733,368股,占公司总股本498,118,398股的44.71%)通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质押情况:2012年7月4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为桑德集团向该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12年7月3日,质押期限为12个月。 2012年7月9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为桑德集团向该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12年7月6日,质押期限为12个月。 2012年7月13日,桑德集团将其所持2,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桑德集团向该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12年7月12日,质押期限为12个月。 二、股权解除质押情况:2011年6月,桑德集团将其所持7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详见2011年6月29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股东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1-37)。2012年5月,公司实施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前述质押股份增至840万股。 近日,公司接到桑德集团通知,前述质押双方于2012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前述840万股股权解除质押手续。 截止2012年8月10日,桑德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股权质押总股数为22,079.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3%。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3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8月5日以电话及书面传真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2年8月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一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达安华环境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安达安华环境有限公司拟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相关工程建设合同,由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文一波先生的关联公司,公司即将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 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文一波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因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渗滤液处理站建设而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52万元,该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表示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6票。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董事会第二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2-66号)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加”)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共同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本次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名称拟定为“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具体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该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7,200万元人民币,占新设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占新设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公司本次与湖北合加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目的:作为项目公司在双城市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代表本公司办理新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协议文件签署以及工商注册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在安徽省明光市共同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本次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名称拟定为“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具体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该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720万元人民币,占新设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80万元人民币,占新设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公司本次与湖北合加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目的:作为项目公司在安徽省明光市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代表本公司办理新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协议文件签署以及工商注册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董事会第三项、第四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65号)。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该笔借款即将到期,该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拟继续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决定为该控股子公司向该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贷款及担保协议。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张书廷先生、郭新平先生、丁志杰先生对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出具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叁仟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的该笔借款即将到期,该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拟继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决定为该控股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贷款及担保协议。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张书廷先生、郭新平先生、丁志杰先生对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出具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董事会第五、六项决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67号)。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4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由于经营需要,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拟为其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拟为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我们审慎核查,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均由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上述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张书廷 郭新平 丁志杰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达安华环境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构成了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本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张书廷 郭新平 丁志杰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经过我们审慎核查,截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 截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累计为31,632万元人民币,当期和累计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总额为0,逾期担保为0。 截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具体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未发生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张书廷 郭新平 丁志杰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5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公告内容涉及两项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一: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对外投资事项二:公司与湖北合加拟在安徽省明光市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 二、本公告所述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金额: 1、对外投资事项一:公司与湖北合加分别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2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90%、10%; 2、对外投资事项二:公司与湖北合加分别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20万元、人民币80万元出资设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90%、10%; 3、根据公司对上述两项对外投资的出资额,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9%。 三、本公告所述对外投资均履行的程序: 1、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共同投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所进行的两项对外投资事项性质及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2、本公告所述两项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公司将设立控股子公司从事具体业务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事项一: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本次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名称拟定为“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2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 (2)公司本次与湖北合加共同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目的:在双城市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业务。 (3)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的第三项议案为“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7名董事均参与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并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2、对外投资事项二: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拟在安徽省明光市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在安徽省明光市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本次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名称拟定为“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8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2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人民币8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 (2)公司本次与湖北合加共同出资设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目的:在安徽省明光市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业务。 (3)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的第四项议案为“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控股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7名董事均参与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并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一、事项二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共同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共同投资行为,公司上述两项对外投资事项均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其他有权机构审批,上述两项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代表本公司办理控股子公司的工商注册及设立相关事宜。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本次公司对外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合加共同投资事项,交易对方湖北合加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企业名称: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8,6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咸宁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注册号:422300000002865 法定代表人:胡新灵 税务登记证号码:421200670373252 公司经营范围: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风电设备技术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处理、经营(不含进口可用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机电设备及配套件的进出口分销(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货物及技术)、制造、安装: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橡胶制品生产及销售。 湖北合加目前注册资本为38,6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2年6月30日,湖北合加总资产为68,883.48万元,净资产为40,531.86万元,营业收入为8,540.11万元,净利润为1,615.89万元。 2、本次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共同投资行为,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对外投资主体(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对外投资事项一: (1)出资方式: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时,双方均以自有资金出资。 (2)标的公司“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①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综合利用、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相关业务(该公司的具体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取得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审批为准)。 ②出资双方各自的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2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 2、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对外投资事项二: (1)出资方式: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出资设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时,双方均以自有资金出资。 (2)标的公司“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①经营范围:城市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该公司的具体名称及经营范围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取得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审批为准)。 ②投资双方各自的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2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人民币8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对外投资事项一: 根据公司与湖北合加的相关共同对外投资约定,双方共同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2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 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约定:合资双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将各方所应承担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双方应完成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双方均需切实履行关于共同合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中作为各方股东所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该控股子公司设立的相关工商登记及协议签署事宜。 2、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对外投资事项二: 根据公司与湖北合加的相关共同投资约定,双方共同在安徽省明光市出资设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2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湖北合加出资人民币8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 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约定:合资双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将各方所应承担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双方应完成首次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双方需切实履行关于共同合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中作为各方股东所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该控股子公司设立的相关工商登记及协议签署事宜。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与湖北合加共同对外投资事项,系双方各自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实施公司环保业务建设、经营及业务拓展,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六、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目的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2年7月26日,公司与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双城市政府”)签署了《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城市政府授予桑德环境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桑德环境独家拥有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权利,独家处理双城市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双城市政府支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重大合同签署公告》[公告编号:2012-59])。公司成立该控股子公司主要目的为具体从事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本项投资涉及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由于该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资产比例较小,预计该项对外投资对公司2012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视该控股子公司设立以及后续业务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投资成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目的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明光市人民政府授权明光市市容管理局与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在明光市签署了《明光市垃圾处理场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同意公司在明光市出资注册项目公司,具体承担明光市垃圾处理场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 明光市垃圾处理场项目总投资金额为7,000万元左右,占地356亩,其中公司在明光市出资设立项目从事其一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建设工期6个月,一期特许经营期年限为8年(不含建设期),预计项目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公司成立该控股子公司主要目的为开展明光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相关业务,该项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方向及业务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由于该公司尚处于筹建期,尚未开展具体业务经营,预计该项对外投资对公司2012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视该控股子公司设立以及后续业务经营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63); 2、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出资设立双城绿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 3、公司与湖北合加共同出资设立明光市康清环保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6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环境”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安达安华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为建设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将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委托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进行建设,由关联法人为公司提供劳务而引发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于工程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文一波先生的关联公司,公司即将与工程公司签署的安达固废项目建设中渗滤液处理系统建设合同进行的交易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752万元,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公司与工程公司将进行的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建设合同经批准后,公司方可根据协议内容履行与工程公司具体交易事项。 一、交易事项概述: 1、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相关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1)项目背景: 2010年12月,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环资[2010]2071号),同意建设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卫生填埋区、渗滤液处理站、管理区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购置相应设备。项目投资,由地方采取自筹以及融资等方式解决。2011年10月,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认定意见的通知》(黑发改建管[2011]1684号文),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日处理生活垃圾350吨垃圾填埋场一座,配套建设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系统。填埋区占地面积约15公顷,工程包括:基础处理、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气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临时封场覆盖系统、填埋作业及环境监测系统、渗滤液调节池、集水井、污水处理区、管理区等。工程总概算为6957.67万元,其中渗滤液处理系统总概算为981.60万元。 (2)近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安达市人民政府在资格预审、实地考察等工作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由安华公司(公司在安达市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的承担人,并具体负责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鉴于工程公司在水处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综合实力及行业背景,根据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所需,安华公司拟将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渗滤液处理工程确定由工程公司建设(该部分工程的建设合同总价为752万元人民币)。 工程公司作为本次交易履行的对象,对本建设项目提供安达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内土建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自控工程等。 二、交易性质: 由于工程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文一波先生的关联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本)相关规定,工程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华公司将与工程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渗滤液处理站承包合同”将构成公司日常经营中关联交易事项。本项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出具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该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三、关联方相关情况介绍: 1、公司就黑龙江省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渗滤液处理站工程建设合同签署对方为工程公司。该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1月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水处理技术、提供水技术咨询及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承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该公司业务涵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承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承建环保工程等各项领域,多年来主要从事工业、市政污水处理与回用、工业及民用给水市政工程等各项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发及建设,无论是从技术实力还是工程建设经验都具备很大优势。 2、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文一波先生。因此,公司拟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本次交易对象工程公司为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程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市政污水、市政给水、工业废水、工业给水、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再利用等领域,有多项技术和项目被列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其在环保行业内具备工程设计、项目建设以及运营管理实践经验,交易对方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及建设,涉及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应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本次交易充分利用了各方在环境工程建设中的综合优势,能为公司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水平。 四、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黑龙江省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渗滤液处理站,该部分工程建设合同总金额为752万元人民币。工程地点在安达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区内,包括污水处理站内土建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自控工程;主要单体有:总处理间、AO池、调节池、浓缩液池、混凝沉淀池、集水池、UASB池、混凝反应池、MBR膜池及排水收集池等。合同签署对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按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组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采购不在本合同范围内)、生物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设施的负载运转、生物菌种培养调试,直至合同款项下的污水达到本合同指定水质指标及标准。 2、工期控制目标:工期180天,开工日期预计在2012年9月,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通知时间为准。 3、拟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标的金额及定价政策: 交易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变化,政策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依据实际签发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合同总金额752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格的定价原则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政策公平、公正、合理。 4、付款方式: 根据工程建设通用的付款方式,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及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在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入工地后7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0%。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按经确认的完成工作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付至总合同额的90%停止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格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本次交易签署的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公正、合法,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总价款为752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建及安装费:682万元,设计调试费:70万元,在合同签订10日内,安华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土建安装费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1)土建、安装工程开工后,工程公司应于每月28日向安华公司提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安华公司在5日内审定并于10日内向工程公司拨付对应的工程款; (2)办理竣工验收证书结束后,安华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土建安装费的工程进度款,使工程公司累计收到的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95%; (3)建安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土建安装费的5%,待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 2、设计调试费(70万元)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10日内,安华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设计调试费的30%作为预付款; (2)安华公司收到完整的最终详细设计文件后15日内支付设计调试费的30%; (3)系统调试完成,出水水质达到合同要求合格后的10日内,安华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设计调试费的35%,使工程公司累计收到工程款达到双方确认的工程总价款的95%。 (4)设计调试费的质保金为设计调试费的5%,待质保期满1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2、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1)工程公司提出工程完工报告,同时提交三套竣工图及有关竣工技术资料。 (2)安华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承担此验收期间的所有费用。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项关联交易合同履约时,安华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①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定; ②在工程公司的土建队伍进场前,完成污水厂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 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费用由安华公司负担。 ④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工程公司保守技术秘密。 ⑤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 ⑥派驻安华公司代表,及时进行建设监管和签证, (2)在本项关联交易合同履约时,工程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①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保证系统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根据合同承担延期达标的责任; ②在建设中接受安华公司必要的监督和监理,并在7日内对安华公司的所有书面意见和建议给予书面答复; ③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公司应对安华公司检查发现的施工问题及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整改,并对可能造成的工程延期负责。 ④在实施过程中如安华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按约支付工程款,延期超过30天,工程公司有权中止合同执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⑤严格遵守当地及安华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六、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事项系安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工程建设而引发的关联交易事项。确定的价格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据市场公平价值执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而发生,交易签署的建设合同各项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公正、合法,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利益侵占或利益输送行为。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仅为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一个构成部分,没有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也没有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关联人有所依赖。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2012年度损益不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签署的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公正、合法,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2年年初至本次交易披露日,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生除本公告的交易以外其他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2年年初至本次交易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5,128,178.59元(含本次关联交易金额)。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构成了公司与关联方——工程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本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关于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环资[2010]2071号文; 2、《关于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认定意见的通知》黑发改建管[2011]1684号文; 3、桑德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桑德环境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桑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6、本次交易事项的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7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 对外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桑德环境前期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已解除,本次解除担保的总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 ●桑德环境将于近期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桑德环境将于近期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桑德环境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及累计对外担保总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1,63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8%,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说明: 1、桑德环境前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说明: (1)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务”)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在公司本次为三峡水务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贷款解除担保之前,公司为三峡水务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贷款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2)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湖水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在公司本次为象湖水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贷款解除担保之前,公司为象湖水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贷款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于近期部分解除担保的情况说明: (1)2012年8月,三峡水务向公司报告其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已于近期全部还本付息。 (2)2012年8月,象湖水务向公司报告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3,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已于近期全部还本付息。 二、公司将于近期进行的对外担保事项概述: 1、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的该笔借款已到期并还本付息,该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拟继续向民生银行宜昌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决定为该控股子公司向该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2、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的该笔借款已到期并还本付息,该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拟继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决定为该控股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截止2012年8月1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31,632万元,公司截止公告日的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08%,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灵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0日 与本公司关系: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自来水、污水及其配套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 三峡水务的股权结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份;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7.5%的股份;张辉明女士持有其2.5%的股份。该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截止目前公司未为其向银行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不包括本次提供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担保)。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6,577.44万元,净资产26,175.68万元,净利润1,703.45万元。截至2012年6月30日,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6,394.88万元,负债总额9,412.60万元,净资产26,982.28万元,净利润8,06.6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5.86%。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名称: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资本: 6,32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本公司持有该公司90.51%的股权,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该公司9.49%的股权。该公司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截止目前公司未为其向银行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不包括本次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1,538.72万元,净资产10,837.16万元,净利润为1,087.92万元。截止2012年6月30日,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1,068.21万元,负债总额为9,672.53万元,净资产为11,395.68万元,净利润为558.5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5.91%。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四、本次拟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协议: 1、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相关意见。公司本次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为25.86%,且公司截止目前对外担保总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以内,授权经营管理层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贷款及担保协议。 公司同时将依据《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批及签署担保合同,将严格依照协议执行控股子公司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并严控经营风险及担保风险。 2、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相关意见。公司本次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为45.91%,且公司截止目前对外担保总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以内,授权经营管理层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贷款及担保协议。 公司同时将依据《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批及签署担保合同,将严格依照协议执行控股子公司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并严控经营风险及担保风险。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从事城市水务项目投资及运营的控股子公司,其项目生产及经营情况均良好、业务模式清晰、经营和现金流稳定,信用良好,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为上述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对其持股仅作为股权性投资,参股股东方未参与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未参与其对外投资决策,仅作为其参股股东行使参股出资人权利,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其他参股股东方未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对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未对公司对其担保提供反担保及对等互保。 公司对本次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控股子公司本次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涉及其他对外投资行为,且该控股子公司从事水务业务,现金流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可控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即可实施。 2、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从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的间接全资公司,其项目生产及经营情况均良好,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为该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对本次提供担保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控股子公司本次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涉及其他对外投资行为,且该控股子公司从事市政污水处理相关业务,现金流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行为是可控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即可实施。 2、独立董事张书廷先生、郭新平先生、丁志杰先生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的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表示同意上述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近期对外担保解除金额为8,000万元,在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发生以前,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31,632万元。 2、公司近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31,632万元人民币(含本次对三峡水务、南昌水务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8%;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3、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中除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而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68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于2012年8月6日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8月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达安华环境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安达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交易价格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公司该项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并且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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