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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01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704号文件核准,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5,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57,118,307.5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2,881,692.41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2年7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2)03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会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490104001242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5012100000406200。该专户仅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51101200300014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001421000271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晓光、李金海,以及华西证券指定的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西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西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8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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